首页 > 范文大全 > 辞职报告 正文
村委干部辞职报告——村委委员辞职报告怎么写简单点?

时间:2023-04-09 03:59:5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近日标题为“村官被免职后无法被救济”的事件被网友吵得火热。

案情回顾:事情是一名经过村民大会合法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主任小刚(化名),在继任村委会主任若干年后,由于与某位领导政见不合加之与该领导工作作风与服务理念冲突,被该领导处处排挤打压,导致小刚身心疲惫、苦不堪言。但是由于该领导深得乡镇政府的器重与信赖,乡镇领导也处处维护该领导的权威。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涉沟通,乡镇政府最终以一纸红头文件的形式免除了小刚的村委会主任职务,并且于当月停发小刚的职务待遇。小刚得知消息后,深感困惑与不解,自己是经过村民大会的合法投票程序选举通过的,乡镇政府有权免除自己的职务吗?他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被有关部门告知,像他这种情况属于内部人事任命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五条规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批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2)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3)其他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事项的行为。

综上,结合本案中小刚的职务被乡镇政府违法免除一事,显然属于乡镇政府违法使用行政权干涉属于村民自治权的行政违法行为,而且湖南及安徽关于此类案件也早有司法胜诉判例,本人认为:村民委员会的成员不属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所以不应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中称的“属于人事任命问题不予受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受理小刚的诉求,而不应该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小刚的诉求不予受理。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