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闻网讯 2019年7月,济宁高新区检察院联合济宁高新区政法委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监督,在查阅某街道社区服刑人员档案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某系某村委会村主任,却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管制度,涉嫌脱管,遂进行追查。
经查,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某2018年1月当选为某某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五年,于2019年4月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其社区矫正监管地在济宁高新区。根据法律规定,其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应当自行终止。
济宁高新区检察院与相关部门沟通,讲解法律规定,向街道办事处发送《检察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立即终止赵某某村民委员会主任、成员之职务。这是自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济宁高新区检察院首个在刑事执行检察过程中提出的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书发出后,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采纳了高新区检察院建议。
街道办事处党工委认为,赵某某犯罪事实清楚,判决明确,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应坚决将赵某某清理出村干部队伍。遂成了工作组,责令赵某某辞去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之职务。赵某某承认错误,主动辞职。
目前,赵某某的村民委员会职务已经终止。济宁高新区检察建议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