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李蕾 每经编辑:叶峰
在“公奔私”大潮持续不断的当下,监管的要求也在逐渐趋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5月20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其中第二十三条提到,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离职管理。
这个表述看起来很平淡,但在《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监管机构对这一条进行了更详细的阐释,却是非常重磅: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员工离职静默期制度,基金经理等主要投研人员在离职后1年内不得从事非公募基金投资管理等工作。同时,按照追索扣回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要求未能勤勉尽责的离职人员退还相关行为发生当年相关奖金。
总而言之,就是通过延长静默期、薪酬追索扣回制度等相关规定,增加公募基金经理直接“奔私”的难度。而这些,也是监管机构组合拳“留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离职静默期延长至一年,“公奔私”还香吗
根据《规定》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员工离职静默期制度,对知悉基金投资交易等非公开信息的岗位人员设置一定期限的离职静默期,基金经理等主要投研人员在离职后1年内不得从事非公募基金投资管理等工作。
按照此前的规定,基金经理变更就职的公募基金公司,需要有3个月的“静默期”,在这3个月内该基金经理不得在其它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私募基金也同样适用于这一要求。
而最新的《规定》将静默的期限从3个月延长至一年,可以说是做出了一个非常明显的调整。往后,明星基金经理要从公募离职、发行自己的私募产品,就得等到一年之后了。
除此之外,《规定》还指出,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实施薪酬递延支付和追索扣回等制度。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相关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经营风险负有责任的,按照追索扣回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停止支付有关责任人员薪酬未支付部分,并要求其退还相关行为发生当年相关奖金,或者停止对其实施长效激励。
这一追索扣回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也就是说,公募的离职人员也有可能被要求退回当年奖金。
明星基金经理“奔私”不断,监管为留人打出组合拳
去年以来,明星基金经理“奔私”的情况不断出现,到了今年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今年3月底,一家名为“上海运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私募正式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其法定代表人正是此前官宣离职的顶流基金经理周应波。除了周应波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中欧基金前专户总监、银华基金前副总陆文俊也出任上海运舟私募总经理,创始团队的其他几位成员也都是业内经验丰富的投资老兵,并且大多具有公募背景,涵盖了投资、研究、交易、风控等多个领域。
如果再把时间往前推,今年1月,公募圈“顶流”董承非宣布离职、卸任兴证全球基金副总经理,并在此后宣布加盟上海睿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月初,睿郡资产发布公告称,公司管理合伙人、首席研究官董承非将运用不少于400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资金,认购即将于5月9日开始募集的睿郡承非系列产品。这只以其自己名字命名的基金是董承非“奔私”之后的首只产品。
年初以来,还有宝盈基金的肖肖、华安基金的崔莹、博时基金的葛晨、农银汇理的赵诣等多位明星基金经理及公募老兵也纷纷离职。而在私募行业,今年以来新成立、备案的基金中也有不少是曾经的公募人士所设。
事实上,在此之前监管机构也曾向辖区基金公司下发通知,明确提到要抑制薪酬过高、增长过快,同时明确要求基金公司避免“一刀切”,防止少数冒尖情况发生,同时不让高收入群体受到冲击。彼时行业普遍担心,可能会因此出现明星基金经理流失的情况,也有公募人士告诉每经记者,公募最重要的不是限薪,而是改变考核方式,“现在的太短期,真正关注企业价值的公司少了,市场被搞乱了,受害的还是散户”。
而此次《规定》提出的相关要求,则是提高了“公奔私”的门槛。也有业内人士表示,监管近年来在用组合拳留人,并且正逐渐从“节流”走向“开源”,例如4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就明确提到,要完善投研人员梯队培养计划、扭转过度依赖“明星基金经理”的发展模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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