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同终止后,继续用工应续签。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王某到制造公司当操作工,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但王某仍在原岗位工作,工资待遇不变。2020年3月28日,王某提出辞职,并提出因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公司应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但公司认为,在前一份合同到期后,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续延,岗位不变、工资也不变,没必要再费事重签一遍。双方协商未果,王某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某2020年2月1日至3月28日期间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裁决理由】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履行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在合同到期终止且继续用工的情况下,法律并没有免除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也无劳动关系延续则视同续签合同的法律依据。用人单位未履行续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法定不利后果。王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公司继续留用王某,应在2020年1月31日之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重新订立合同,则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应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2020年2月1日)起支付二倍工资。
【启示建议】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合同到期后是否续签,是可预期的行为,用人单位应及早作出安排。如果用人单位不想续签,建议提前1个月通知职工;如果想续签,应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签,合同期限最好无缝衔接,便于合同管理的延续性。
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续签,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超过一个月劳动者仍不订立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