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为公司一直没有涨薪而提出要离职,便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后离开了公司。却不想其被公司告上了法院,而且因为离职报告上多加了“请批示”三个字,而导致其被认定为旷工,需要向公司支付经济损失。
离职报告上多写三个字,反被判向公司支付旷工费
2021年3月,彭某因企业5年未涨工资决定离职。他提前30天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了纸质辞职报告,报告是他根据从网上下载的模板改写的,文末有“请批示”字样。4月23日,彭某打包办公用品离开企业。让他意想不到的是,在5月20日,他收到了法院传票:企业状告他旷工,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9万元。经审理,法院认为,彭某提交的辞职报告上有“请批示”字样,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彭某的行为属于旷工,应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离职报告上多写三个字,反被判向公司支付旷工费
问题1:劳动者是否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回答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条款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因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当然这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需要遵守法定的程序,一个是需要遵守解除的预告期,一个是要以书面的方式进行通知。
离职报告上多写三个字,反被判向公司支付旷工费
问题2:本案中彭某的行为为何不属于单方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律师指出:在本案中,彭某虽然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了离职报告,但由于其在辞职报告的最后多了一句“请批示”,而使得此次解除劳动合同成为需要和公司协商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彭某提交的离职报告被认定为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属于单方面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律师提醒:劳动者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然而在行使这一解除权的时候,一方面要注意法律上的程序,另一方面也要对离职报告上的内容加以重视,离职报告并非是随意写都能起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作用的,像本案中的此种情况,就是因为在套用网上的模板时没有将应删去的字眼给删除。一般的离职报告,写明离职的原因、离职的时间等关键的因素,而不应体现出需要和用人单位协商的意思,否则就属于离职申请,用人单位是可以拒绝的,若此时劳动者离职,则就会被认定为旷工,而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