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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递员辞职报告、投递员辞职报告范文

时间:2023-04-04 07:04:3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人社部】【最高院】于2021年8月25日联合发布布第二批10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人社部函[2021]90号)

案例1、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能否主张加班费?

案例3、用人单位未按规章制度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能否认定劳动者加班事实?

案例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实行包薪制,是否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费?

案例5、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增加工作任务,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案例6、处理加班费争议,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案例7、劳动者超时加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8、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形式否认劳动者加班事实是否有效?

案例9、劳动者在离职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结清,是否有权请求支付欠付的加班费?

案例10、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应当如何认定?

全文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人社部调解仲裁司

人社部函〔202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提出的“开展类案分析,联合筛选并发布典型案例”等要求,明确工时及加班工资法律适用标准,进一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质效,全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现发布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请各地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办案中予以参照。

附件: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案例5、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增加工作任务,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8年9月入职某报刊公司从事投递员工作,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6天,月工资3500元。2020年6月,因同区域另外一名投递员离职,某报刊公司在未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安排其在第三季度承担该投递员的工作任务。张某认为,要完成加倍的工作量,其每天工作时间至少需延长4小时以上,故拒绝上述安排。某报刊公司依据员工奖惩制度,以张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某报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报刊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报刊公司未与张某协商一致增加其工作任务,张某是否有权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未经变更,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特别是涉及工作时间等劳动定额标准的内容。

本案中,某报刊公司超出合理限度大幅增加张某的工作任务,应视为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关于“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已构成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因此,张某有权依法拒绝上述安排。某报刊公司以张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报刊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有利于保障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用工安排的权利。但要注意的是,变更劳动合同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工作量、工作时间的变更直接影响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用人单位对此进行大幅调整,应与劳动者充分协商,而不应采取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的方式,更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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