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朋友咨询,其配偶(以下简称“员工A”)所在公司因疫情原因业绩下滑,员工A感觉公司通过各种形式在逼迫其进行离职,其原本工作地点在深圳市,公司目前频繁以业务需要为由将其派往东莞市,且之前其都是坐领导的车一同前往东莞,近期,公司除要求其前往东莞办公外,对于交通问题也要求其本人予以自行解决,员工A感觉公司在通过此种情形逼迫其主动提出离职,因此咨询应对措施。
代理人报告建议:
1、查阅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核查具体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否包括东莞市;
2、如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地点同时包括深圳市及东莞市,员工A应当向公司了解前往东莞市进行工作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3、如上述情形经核实均情况属实,公司确实因业务需要派遣员工A至东莞市工作,则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权限范围;
4、了解前往东莞市工作的具体工作内容是否超越劳动合同关于员工A的工作范围,避免用人单位单方面对员工A进行调岗;
5、如临时异地办公确实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则建议向公司申请必要的财务补助;
6、建议员工A与公司明确异地办公差旅报销事宜;
7、若异地工作内容在深圳本市同样可以完成且与深圳市本市工作内容一致,建议员工A在异地工作时注意保留及收集相关证明资料,以表明异地办公的非必要性;
8、如在此期间公司因员工A异地办公降低、减少其工资标准,则员工A可基于此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补齐劳动报酬及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