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辞职报告 正文
导购辞职报告、导购辞职报告怎么写范文…

时间:2023-04-02 02:28:3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文 朱兰英 摄 李成溪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行业的推广者,近十年来,我国保险代理市场飞速壮大,逐渐成为保险营销最重要的渠道,保险代理人数量也不断增加,到2019年增长至912万人,近两年略有下降。

保险代理市场逐步壮大,随之而来的是与保险代理相关的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常见。近日,本报社接到一起投诉,投诉人潘女士向记者讲述了她的一段经历。

读者投诉

应聘文员岗

实际工作却变销售岗

“我在公司前后一共待了快一个月的时间,他们凭什么不给我报酬?”

2021年9月中旬,从高校辅导员岗位离职的潘女士在某网络招聘平台看到一则招聘,招聘岗位名为某公司“业务助理(无销售性质)”。由于潘女士对岗位职责并不清楚,便通过招聘启事添加了发布者的微信。该发布者称,此岗位没有销售性质,每月薪资5000元是固定收入,在她的描述下,招聘岗位更像是招聘一名“文员”。潘女士想了想,认为这份“文员”性质的助理工作和自己过去几年的工作经历十分“对口”,于是便投递了简历。

潘女士一共经历了两轮面试,地点都在上海市杨浦区钢铁大厦内,每轮面试官对于岗位的描述都与当时网络招聘的负责人口径保持一致。“二面的钱经理告诉我,岗位是非销售岗的文员职位,月薪5000元没有提成,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内不缴纳五险一金。”潘女士回忆道。确保岗位不是销售员岗位,并且无销售成分后,潘女士这才放心进入该公司工作。

2021年9月22日,潘女士与新加入的几百位小伙伴在徐汇区的某个培训基地参加集体培训,期间有培训老师为大家讲解保险产品、业务技巧等知识。为期一周的集中培训结束后,9月29日,潘女士回到钢铁大厦,办理入职手续。负责带教潘女士的“师父”曹老师将一份保险代理合同带到她面前,“我当时问过怎么不是劳动合同,虽然我也不清楚两种合同到底有什么区别,但她说每个人签的都是这个代理合同,还让我交500元的保证金。”潘女士没多想就按照曹师父的说法全部照做,在合同上签了字,还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保险公司交了500元“保证金”。

签完合同后,曹师父开始了对潘女士的“带教”,但潘女士表示事情有点奇怪。“师父每天都给我讲这个产品那个产品,实际上还是类似于给我培训,但这些明明已经在集中培训的时候有人讲过了,而且我不是销售员,不懂为什么要给我讲这么多销售的业务知识和技巧。”

此时的潘女士对于自己的岗位开始起了疑心,出于担心自己会“走上销售员的路子”,她请求之前面试她的钱经理帮忙沟通,希望自己的师父曹老师能够按照文员助理的职位来带教,而非一直介绍与销售员岗位有关的东西。“曹师父说不论是销售员还是文员,都应该对保险产品有所了解,所以还是按照之前的方式培训我。”潘女士说,“我继续问了些之前进来的人关于工作内容的事,他们表示此岗位或多或少都会带有销售性质,但我不想做销售,所以就提离职了。”

工作一个月提离职

带教师父却“不让走”

“我提出要离职的时候,师父根本不同意。”潘女士说,“她当时对我说,要做满三个月试用期才能离职。”

经历了集中培训和师父的单独培训后,潘女士越发觉得自己的岗位带有浓重的销售性质。“师父会让我试着去发掘客户,还会让我转发商城里的商品给自己的朋友。”潘女士表示,“这些都让我怀疑‘业务助理’这个岗位其实是销售业务员,我是在确定此岗位有明显销售性质后才提出离职的。”

潘女士表示,自己每天的工作任务与之前招聘时说的业务助理——“文员”职位完全不沾边:上午需到公司打卡上班,有时还被要求拓展业务,“从给自己身边的人打电话推销产品开始”;下午则比较自由,具体看师父如何给自己安排,曹师父试过让自己下午出去跑业务。“但我拒绝了,我不想当销售,一开始应聘的岗位就是业务助理,这是很早就明确的。”潘女士表示。

后来,通过钱经理的帮忙协调,曹师父松了口,“她(曹师父)答应,让我一个月走人也可以,但是需要配合完成一件事情。”潘女士告诉记者,“她说公司有规定,员工当月必须完成一份保单,要了我的系统账号和密码。当时我急于离职,所以没多想就给她了。”

后来收到公司核保业务人员的电话通知时,潘女士发现自己“上当了”。“当时接到电话我才反应过来,曹师父说的帮忙让我顺利一个月走人是什么意思,”潘女士说,“原来她是登陆了我的系统,下了一单保单,幸好这个最后需要我本人来确认,我拒绝后才没有让她得逞。”

10月17日这天,潘女士彻底离开公司,没有再回去工作过,到最后也没有收到一分钱的酬劳。随后,潘女士向劳动监察大队提出投诉。她认为,自己付出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和精力,并且实际的培训方向以及从事的工作岗位与起初应聘的岗位大相径庭,对方也未支付之前承诺过自己的一个月5000元的工资,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调查

主管否认助理岗位月薪5000元

称是招聘人员的“个人行为”

为对投诉人潘女士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记者先是尝试与钱经理取得联系,但对方一直未同意微信的好友申请,电话也显示为空号,据潘女士介绍,钱经理已经回到老家河南工作;接着,记者致电与潘女士有着最多直接接触和冲突的曹师父,对方在接听的几分钟里既否认了自己是潘女士的“师父”,称自己只是“帮忙带她的师姐”,又表示自己与其“毫无关系”,对于记者的提问一概表示“不清楚”“与我无关”,然后便挂断了电话,再回拨已是持续的“无人接听”状态。

辗转过后,记者从潘女士处获取了曹师父的“上司”——王主管的联系方式,并拨通了对方的电话。王主管表示,他们已经搬了办公场地,虽然拒绝了记者的现场采访请求,但是在1小时的电话交流中,他回答了记者的相关提问。这位王主管表示,自己以及曹老师、钱经理等人都与潘女士一样,签订的是保险代理合同,属于保险代理人。他认为,面试潘女士的钱经理既不属于自己部门的人员,其本身也只是保险公司的一位代理人,并且“现已离开”,其当初对潘女士承诺的岗位职责和薪资属于“个人行为”,都与曹老师、自己以及公司无关。

对于“业务助理”这一岗位的工作内容,王主管表示自己部门需要的不会只是“纯文员”岗位,就算是助理,实际也需配合完成部分带有销售性质的工作。“招她的人可能没说清楚,给她造成了这是一个纯粹文员职位的误解。”王主管说。

关于5000元固定月薪的说法,王主管表示:“别人(钱经理)怎么给她说的我不清楚,反正我们这边从来没有给她5000元一个月的说法。”提到试用期不缴纳五险一金的事情,他回应道:“没有这个东西的,因为是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我们自己都没有(五险一金)。”并且,他表示,不只是试用期不会缴纳,转正之后“也没有五险一金这回事”。

“自己没看清楚合同,怪谁?”

“当时签合同的时候,她怎么不认真看(合同)呢?”王主管表示,不存在对潘女士使用强制、胁迫等手段逼迫她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行为,她是在自愿的前提下签字的,“那她肯定要对合同的规定有所了解,就应该知道不存在给她固定工资一说了。”

按照该份保险代理合同书的有关规定,“代理费为甲方按照基本管理办法规定向乙方支付的各项佣金”,其中甲方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则为潘女士。由此,王主管表示,潘女士没有拿到任何“工资”是合理合法的。“她(潘女士)来了十来天就不做了,也没有去跑业务。” 他说,“保险代理合同上都写得很清楚,她跟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没有业绩怎么给她结算薪水?”

对于潘女士反映的“离职不让她走”一事,王主管也予以否定,并补充道:“带她的曹老师帮她下保单是为她考虑,不然她当月没有业绩的话,是一分钱都拿不到的,有了保单、业绩才能拿到提成。”

他还提到,潘女士在签合同时缴纳的500元保证金是交给公司而非某个个人的,并且在其办理完相关的“离职”手续后,这笔钱会返还给她。潘女士未到公司内部的人事部门进行相关的手续办理,她至今未收到这笔保证金。

法律解析

保险代理非劳动关系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的曹珍妮律师表示,保险代理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与劳动合同、经济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其他合同一样,明确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保险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

曹律师指出,本案中潘女士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可混为一谈。保险代理合同是依据《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签订的,而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法》和其他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双方建立的是代理关系,属于民事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保险代理合同也没有类似基准法的规定。

“试用期没有五险一金”的说法不合理

曹律师指出,虽然潘女士与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并无试用期一说,但试用期没有“五险一金”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另外,律师指出,劳动法上并无所谓“未做满试用期所以不能走”的说法,在劳动法范畴内,这种做法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即便是按照保险代理法律关系,法律也不允许限制人身自由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因被欺诈签署的合同可以撤销

曹律师提到,潘女士所描述的“文员岗位变销售岗”的经历是否属于欺骗行为尚需具体认定,但倘若欺骗行为存在,则《保险代理合同》可以被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受欺诈方产生损失的,可以向欺诈方主张赔偿。保险代理合同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签署和履行保险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主张赔偿损失。

此外,本案例中,对于王主管提到的业务助理岗位既包含文员工作又包含销售业绩时,岗位薪资构成为“师父发放文员部分工资+发放业绩部分提成”的说法,曹律师分析认为:劳动关系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个人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所谓的“师父发放文员部分工资”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成部分,实际上是《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照《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处理。

哪些合同要交保证金?签订合同要注意规避风险

对于本案中提到的“保证金”这一说法,曹律师指出,签署劳动合同无需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概念主要是出现在民商事合同中,比如说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等等。保证金一般理解为履约保证,主要是各合同主体之间意思自治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规定,如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提醒广大求职者注意分别不同类型的合同,律师提出了几点建议,尤其是在面对保险代理合同等情况时,求职者首先需要规避的风险是法律主体风险,即明确到底是与谁建立法律关系,与保险公司建立法律关系还是与保险公司的经销商,亦或是保险公司的自然人代理;其次需要明确双方建立的是保险代理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最后需要规避的风险是劳动报酬的发放方式是怎样的,以及发放主体到底是谁。

本版图片均为资料图片。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