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大货车司机。一年前,我到一家货运公司工作,主要工作任务是从事长途货物运输。我到这家公司工作之后,公司迟迟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直到过了10个月之后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所签劳动合同期限的起始时间是我入职之日。
2022年12月28日,我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要求公司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向我支付二倍工资。但是,公司拒绝了我的要求,理由是其在我入职时虽然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后已经补签完毕。况且,在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公司并未对我造成损害。因此,公司无需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请问:我在补签劳动合同之后辞职能否获得两倍工资?
读者:耿史诗
耿史诗读者:
货运公司应当向你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计算时间从入职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到补签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看出,“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而货运公司未能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既然货运公司已经具有违法事实,那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公司应当依照该规定向你支付二倍工资。
从你在咨询中所介绍的情况来看,公司拒绝向你支付二倍工资的主要理由是已经与你补签了劳动合同,在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并未对你造成损害。其实,这并不能成为货运公司免责的理由。对于这种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该规定表明,二倍工资与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同时并列”的责任。
从法理上讲,《劳动合同法》设立的二倍工资罚则不仅是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行为的处罚,也是对用人单位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行为的处罚。因此,事后对于劳动合同的补签或者追认行为,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午报程文华律师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