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媒体报道了一件裁判文书网审结案件。当事人高某2006年11月15日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在酒店担任厨师。
2015年10月1日至3日,也即国庆节期间,酒店要求高某上班,高某拒绝,实际也并未到岗。国庆后,酒店以此为由开除高某。
10月4日,高某前往公司询问,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10月9日,高某填写离职通知书,写明因国庆节1日至3日没加班,被酒店以此为由辞退。酒店的部门主管在高某的离职申请单上写道:“国庆10.1-10.3三天未上班,旷工三天,自动离职”。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酒店是否违法解约被告?对此,酒店辩称,高某明知酒店行业的特殊性,却在2015年的国庆期间拒绝加班,属于旷工行为,酒店有权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
法院如何判决呢?
一审法院认为, 2015年国庆节假日期间,因高某未上班,酒店的部门主管据此以被告旷工为由,单方通知被告已被解聘,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认定,酒店解聘高某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应当向高某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作为一名劳动者,在工作中理应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由于餐饮行为的特殊性,高某自入职以来,在节假日都需要加班,且用人单位对此给予了“上一休二”的补休政策。高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其应有的权利,但在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应协商解决,被上诉人直接以拒绝加班的方式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存在一定过错,但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亦存在过错。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宜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经济补偿劳动者,按照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来源: 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