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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提交多久发工资〉试用期提交辞职报告后多久可以离职

时间:2023-03-29 23:38:1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银行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数月后又作出开除我的决定,实际上就是砸我的饭碗。虽然山东省高院裁定我起诉银行‘开除违法’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该予以审理,但济南市中院近日作出的再审判决坚持认为我的诉讼请求不属法院审理范围,让人不可思议。”

12月20日下午,提起自己依法维权近三年的遭遇,山东聊城的杨先生叹息不已。

离职数月后又被原单位开除

当事人受影响难找工作

杨先生是山东聊城人,今年45岁。

杨先生介绍,2011年12月,有着12年银行工作经历的他调入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工作,当时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12月,杨先生与浦发银行济南分行续签了3年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12月23日至2017年12月22日。

在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工作期间,杨先生先后任聊城分行市场营销三部副总经理,冠县支行副行长,聊城分行公司银行业务五部副总经理等职。

“2017年12月22日,续签的3年劳动合同到期后,我与浦发银行济南分行未续签合同。”杨先生说,2017年12月29日,他向浦发银行济南分行提交了《辞职报告》,申请辞职,理由为“个人原因”。

“辞职报告提交后,我仍在浦发银行上班,等候银行回复。直到2018年2月6日,我未收到2018年1月的工资(银行每月5日发上一个月的工资),我才离开了银行。”

杨先生说,离开浦发银行后,曾有几家银行与他商谈入职事宜,最后都因他未拿到原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无法转移人事档案而泡汤。期间他曾多次找老东家协商,但一直没有结果。

此后几年,杨先生又联系了一些金融单位,但对方一查银行内部系统,都将杨先生拒之门外。“刚开始,我并不知道原因,后来一打听,才知道2018年10月8日,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对我做出了开除决定。决定说2015年以来,我作为主办客户经理管理的客户,属于资产风险金额特别巨大,经济损失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因此给我开除处分。”

2018年10月8日,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对杨先生作出开除决定

杨先生说,同样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于2018年11月9日出具了《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证明称“现由于银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11月6日解除。”

“实际上,2018年2月6日后,我就不在浦发银行工作,银行也未再向我发工资。”杨先生说,银行对他作出开除处分决定后,将处分上传至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个人处罚信息系统。“银行这样做其实就是在砸我的饭碗,导致我辞职后难找同类工作,多年没有生活来源”。

起诉银行“开除违法”

当地银保监局撤回银行上传处罚信息

杨先生称,2020年1月9日,他拿到了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开具的《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并在上面签字。

此后,杨先生两次向济南的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均被驳回。无奈之下,杨先生将浦发银行济南分行起诉至济南市历下区法院,提出了12项诉讼请求,其中包括请求法院判令银行2018年10月8日对他作出的开除处分违法;判令银行将开除决定上传至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个人处罚信息系统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劳动权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

一审期间,浦发银行济南分行辩称,杨先生的上述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请求法院驳回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审理认为,杨先生与浦发银行济南分行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2月29日解除。2018年10月8日,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印发开除杨先生的处分决定,当时双方已无劳动关系。虽然银行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恰当,但决定并没有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变更,双方因该处分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法院不予处理。

2020年11月15日,历下区法院一审判决:杨先生与浦发银行济南分行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2月29日解除;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杨先生相关工资、带薪休假工资共计8.7万余元;驳回杨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杨先生称,诉讼的同时,他一直向山东银保监局反映浦发银行违法开除他并将相关信息上传银行内部系统的事情,请求该局依法撤销银行作出的开除处分备案登记,并将相关信息从系统撤回。

2021年7月28日,山东银保监局称,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已向该局提出了删除有关杨先生的14条处罚信息的书面申请。按照相关制度,该局已予删除。

2021年7月28日,山东银保监局回复杨先生,上传的处罚信息已经删除

二审法院同样认为

“违法开除”不属法院审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再审

杨先生介绍,一审宣判后,他和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均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浦发银行济南分行辩称,银行作出的开除决定,并未对双方的劳动关系产生实质影响,因此,银行对杨先生的开除行为,属于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管理,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杨先生据此主张的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各项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济南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7年12月29日杨先生提出辞职而终止,浦发银行济南分行于2018年10月作出的开除处分决定已经不能产生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后果,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杨先生要求确认该开除决定违法等诉求,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

2021年5月6日,济南中院二审判决:浦发银行济南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杨先生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6万余元,驳回杨先生“请求确认银行开除行为违法”等请求。


省高院裁定“违法开除”应审理

再审法院坚持不属法院审理范围

杨先生对济南中院的二审判决不服,于2021年11月申请山东省高院再审。

杨先生在再审申请中说,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在他离职数个月后对他作出开除决定,导致他一直不能就业,使家庭失去主要生活来源,银行理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作出赔偿。

山东省高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本案中,杨先生要求确认浦发银行济南分行的开除决定违法、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对银行的开除处分决定是否合法予以审理。原审判决以该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为由未予处理不当,本案应予再审。

2022年3月1日,山东省高院指令济南市中院对该案再审

2022年3月1日,山东省高院裁定:指令济南中院再审本案。

案件再审期间,浦发银行济南分行辩称,本案二审判决后,杨先生就撤销开除决定向山东银保监局提出诉求,山东银保监局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并向浦发银行济南分行提出监管意见,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已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撤销了对杨先生的开除决定,杨先生的该项诉请已无事实基础,于法无据,其该项诉求已通过行政监管路径得以实现,这也足以说明原审法院认定相关诉求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是正确的。

济南市中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对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内部处分行为,法院仅能对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判决。

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17年12月29日因杨先生提出辞职而终止。浦发银行济南分行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的开除决定已经不能产生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后果,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杨先生要求确认银行的开除决定违法,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杨先生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未予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近日,济南中院再审判决维持该院二审判决

近日,济南中院再审判决:维持该院之前作出的二审判决。

“原二审判决未宣判前,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已将10余万元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打到我的账户上,但银行的开除决定对我影响很大,我已经很难再找一份像样的工作了。”12月20日,杨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济南中院的再审判决与山东省高院的再审裁定完全不同,该审未审,他对此不能接受,将依法继续维权。


同类案件有省高院判决

“离职后开除决定违法”

“员工离职前都需要交接工作,有关员工的任何处罚决定也应当在离职前做出。”杨先生的代理律师王艳涛指出,员工离职后,已经和原单位没有了劳动关系,“他已经不是原单位的员工,原单位在当事人已经提出辞职申请,原单位也同意其离职,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再作出开除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王艳涛称,法律虽然赋予了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但单位不能在员工离职后仍然行驶管理权。“单位只能管理内部员工,不能管理离职员工,对离职员工的管理属于无依据的长臂管理,这在法律上没有依据”。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类似案件在成都也曾发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显示,2016年5月,汪某向某银行成都分行申请离职。2016年6月,银行停发了汪某工资。2017年2月,银行作出了开除汪某的决定。汪某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银行作出的开除决定无效并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支持了汪某的诉求,判决银行的开除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银行上诉称:其在汪某离职后作出的《处分决定》,并未对汪某的劳动关系和劳动权益产生任何实质影响,故《处分决定》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法院不能作出撤销《处分决定》的决定。

成都市中院二审支持了银行的诉请,撤销了一审判决。四川省高院再审认为,银行在汪某离职后依然对汪某作出开除处分,属于劳动争议范畴,系法院受案范围。银行在与汪某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后,无权依照内部规定作出开除汪某的决定,该开除决定应予撤销。

2019年11月26日,四川省高院最终作出“撤销成都市中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有谋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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