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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写辞职报告老板不给钱—辞职报告刚交了老板就让走

时间:2023-03-29 21:30:5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邢某某陈述于2021年12月9日入职友丰餐饮店从事后厨工作,工资当时约定为4500元/月,后来改为试用期7天后才能确定工资4500元/月,后于2022年1月5日离职。2022年3月17日,邢某某作为申请人,以友丰餐饮店为被申请人向南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友丰餐饮店支付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份的工资2660元。同日,南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邢某某不服该决定,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资。

一审庭审过程中,邢某某提交微信聊天截图一宗、考勤表两份、工作时的照片三张、培训工作证照片截图两张、离职申请书等,证明离职时间、曾多次向友丰餐饮店催要工资等,邢某某明确要求按照4000元/月计算实际工作20.5天的工资2660元。

一审法院认为,友丰餐饮店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根据邢某某提交的培训、工作时的照片、离职申请等可以证实2021年12月9日至2022年1月5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现邢某某主张友丰餐饮店拖欠其工资,友丰餐饮店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已经发放工资,故对邢某某要求按照4000元/月计算工作20.5天工资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友丰餐饮店应向邢某某支付拖欠工资2660元。

一审缺席判决:南城区友丰餐饮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邢某某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的工资2660元。被告南城区友丰餐饮店遂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从一审法院直接送达时拍摄的照片及备忘可以看出,友丰餐饮店位于万达广场三楼,店门上方写着“友丰”二字,店门口左边墙上有“深夜食堂”四个字,被告在二审中认可其经营的友丰餐饮店在万达广场三楼,门牌上写的友丰,店门口左面墙上有深夜食堂四个字,与一审法院直接送达时的地点和邢某某陈述的工作地点一致,结合邢某某在一审时提交的现场照片、电子版工作证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邢某某在提起本案诉讼前,已经向南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就其索要工资的诉求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本案已经经过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邢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邢某某对于其工资数额虽未提交证据证明,但友丰餐饮店一审时未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自身的诉讼权利,友丰餐饮店在二审中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店内与邢某某从事同样工作的员工工资是多少,因此,一审法院按照邢某某主张的工资数额和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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