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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辞职报告离职原因——辞职报告中的离职原因

时间:2023-03-28 13:46:5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资料图。图/IC photo

据报道,2017年7月28日,李春来与天山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17年7月31日被派至青城公司工作。不过,在上班第一天,李春来就提交辞职申请,结果该员工回家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法院依法认定该员工属工伤。

有人认为,都辞职了还算工伤,这是不是对职工太好,却对企业太苛刻了?有这种思考,对社会公众更好认知劳动法的性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公众朴素正义观的体现,更是社会公众法律意识不断提升的表现。

不过,任何思考离开特定的案件事实,就会发生一些偏颇。如果我们将目光仅仅定位于“辞职后被车撞还被认定为工伤”这个问题上,我们就很容易得出本案处理存在问题的结论。但本案的特殊之处,一方面是在于其“上班当天就辞职”,另一方面体现在“回家途中遇车祸”。

其一,关于上班当天就辞职的问题。员工辞职是劳动者的自由,不论是其上班第几天辞职,都不影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也就是说,员工实际在岗位上工作时间的长短,并不影响其劳动关系的认定,而辞职也是员工劳动关系从发生到消灭的一部分,因此其当天去辞职的活动本身,也是工作的一部分。

其二,员工提出辞职后回家的路上,应视为“上下班途中”。员工的活动是否属于“上下班”关键看其本人是否是从事工作过程中。

如果其辞职后第二天再到单位去看看,非因任何工作关系,其去程返程均与工作无任何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肯定不能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但是本案中,员工从用工单位离职当天到公司的行为,应视为上班,而上班下班是物理上必然经过的部分,所以其办理完毕辞职后回家的行为,其实仍属于下班。这种认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其三,法院认定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还要考虑其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时间与路线。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事发当日,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离开单位几分钟内,而发生事故的位置在当事人回家的路途方向,符合下班途中这一基本的事实判断。

如果当事人发生事故的时间是离开单位很久,且路线并非其回家的路线,而是其自己游玩的过程中发生事故,那么是否构成工伤就会存在争议。

所以,回归案件本身,要综合观察、综合认识,法院综合全案证据,最终认定本案当事人属于工伤,其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正确。

本案同时还向我们反馈了一个信息,那就是工伤保险制度,对劳动者具有保护倾向的立法目的与价值。

我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劳动法必然要在立法价值与具体司法实践中,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置于首要地位。这也是我们理解劳动关系的基本立场,和基本价值判断的前提。

特约评论员 | 唐兴华(法律学者)

编辑 | 徐秋颖

校对丨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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