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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五级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如何写?

时间:2023-03-28 10:58:5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在职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工伤职工有哪些待遇?工伤职工退休或辞职时,用人单位需要办理哪些程序?

01、工伤职工退休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应该及时为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

如果退休前工伤职工一直按月领取伤残津贴,退休后将不再享受这项待遇,转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应说明职工工伤情况等。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但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02、工伤职工辞职

七至十级工伤职工提出辞职,办理手续后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在办理离职手续时需要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工伤职工工伤相关材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需要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辞职后将不再享受伤残津贴等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对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不同,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可具体咨询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03、在职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04、工伤职工有哪些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有以下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发生工伤后及时申告,在定点医院就医,符合工伤用药目录的医疗费可全额报销(已经使用医疗保险的费用不能重复报销);

2、工伤假期待遇:根据受伤程度和治疗所需的时间,确定停工留薪期(工伤假期),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奖佥、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伤残待遇: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第十级为最轻(身体任意部位骨折或骨裂,至少可认定为第十级),第十级伤残待遇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等级越重,伤残待遇越高。

如果受伤程度较轻,不构成伤残(零级工伤),则只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假期待遇,没有伤残待遇。

4、辞职待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本人辞职,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05、工伤赔偿的费用由谁来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如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其发生工伤或工亡后所产生的费用及后续赔偿将由用工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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