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5
2019年12月底,我进入一家销售类公司工作,工作了两个月后,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遂跟经理申请辞职,经理与领导沟通后,告知2020年1月份工资正常发放,同年2月份从3号开始办公到16号辞职期间的工资不予发放,给出的理由是:年前领导在办公室强调,年后辞职的话,一分钱不给。公司这样的行为是否算侵犯劳动者权益?
A5:
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
根据你的描述,推测你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也不得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你为公司提供了两个月的劳动,公司就应该足额支付你两个月的劳动报酬。公司称年后辞职就不发工资,是免除自己法定义务排除你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在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要求公司一次性付清你的所有工资。如果经过协商,公司仍不愿支付2月3日至16日的工资,建议你依次按照以下方式维权:第一,收集劳动合同、工作证、签到表、考勤记录等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第二,向工作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第三,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第四,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感谢值班律师:
常亮(北京)
来源: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