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说一说员工自己提离职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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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离职的流程是跟直属领导、公司人力资源部(或者人事)说一下,然后公司会给你安排交接时间,等交接完就可以走了。这个交接期间几天到一个月不等。
但是有的公司就不太一样了,不想让员工离职,就会想各种办法卡离职,比如网传PDD离职困难,不给离职证明、要求提供下家公司入职的offer、口头竞业协议且不给竞业协议补偿什么的。
正常顺利的离职咱们就不说了,拿钱走人,大家好聚好散。
今天就说说离职不顺的情况。
法律规定的离职流程是:劳动者(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提前3天)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然后可能有的童鞋想离职,提前30天跟领导说要离职,请领导批准。结果领导不想让走,找一堆理由来不批准离职:公司需要你、公司项目急、再等等等公司招到人、或者跟谈感情之类的。
假如不想等了,提前30天跟领导说了,他不批准,那能直接走吗?
抱歉,还不能。
如果你铁了心要走,就跟领导和人事部发邮件,注意,不是离职申请,是通知!!
因为单位不批准离职申请并不违法。因为假如你发的是辞职申请,属于协商一致解除,不是辞职通知,不属于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如果想无理由离职,正确做法是: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将在某年某月某日离职,请单位配合办理交接和社保转移手续,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最后不要写“请批准”这三个字!因为加上这三个字,“辞职通知”就变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就变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的情形了,此时单位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都不违法。
所以,如果顾念原公司的人情,大家有商有量,好聚好散。如果不想等了,就想走,那就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不要写申请。
什么?公司不给发工资、不给离职证明?告辞,仲裁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