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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单位欺骗写了辞职报告]被单位欺骗写了辞职报告怎样仲裁…

时间:2023-03-20 18:07:0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2018年8月20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双方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从事的是保险销售工作,工资按基本工资+个人业务奖励+阳光福利+五险一金+价值板块奖励计算,2019年9月份申请人的工作地点变更为A市。2020年2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辞职报告》并填写《员工离司申请表》,以“个人原因”为由向被申请人公司提出辞职。2020年3月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离职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2月29日解除。《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乙方(申请人)确认甲方(被申请人)已依法全额付清乙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工资(包括但不限于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等工资项)、奖金(不存在拖欠绩效奖金或年终奖等)、其他福利待遇,不存在其他未结清款项(例如报销、经济补偿等)…”,《协议书》第六条亦约定“劳动关系解除后,因双方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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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差额65420.07元和薪酬差额25%的经济补偿金65420.07×25%=16355元;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1-22%)×4月=61538.46元。


处理结果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请求事项。


案例分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关系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申请人确认《协议书》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的,但主张公司拿一叠文件让其签名,协议内容没有看。仲裁委认为,申请人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签字的法律后果,且申请人亦未举证证明其主张,故仲裁委对申请人关于未看协议内容就签名的主张,不予采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协议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被仲裁委认定为合法有效。《协议书》明确约定被申请人已全额付清申请人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工资(包括但不限于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等工资项)、奖金(不存在拖欠绩效奖金或年终奖等)、其他福利待遇,不存在其他未结清款项(例如报销、经济补偿等),同时约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因双方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仲裁委认定申请人的请求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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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实务中,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会与劳动者就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协议后,有些劳动者往往事后反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但是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签字的法律后果,所以在大多数情况签订协议后,约定权利义务了结清楚,再行仲裁或起诉,相关请求可能不被支持。因此,劳动者在签署相关协议时,应熟悉相关条款含义,审慎签订协议,权益如果被侵害,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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