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某物业公司员工,担任保安队长一职,工作两年有余。由于张某工作期间表现不佳,用人单位与张某协商,以补偿张某两个月工资为条件,让张某填写离职申请表,主动申请离职。可是,张某提交离职申请表后,公司却反悔,拒不支付经济补偿。张某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
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提交了张某的主动离职申请表作为证据,证明张某系主动离职,公司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该离职申请表上离职原因一栏注明:“冉经理说我干不好这份工作,让我离职。”结合张某陈述,公司让其先提交主动离职申请表再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张某却未获得经济补偿。而公司在审批意见栏签署“同意”意见,认可张某的离职原因。物业公司辩称张某系个人原因离职有违常理,否则公司不会审批同意张某离职申请表上的离职原因。
最终,仲裁员认定公司让其填写主动离职表的行为属于与申请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支付张某经济补偿。
建议,公司要求劳动者填写主动离职申请表时,劳动者应当多留一个心眼,防止被公司欺骗。把稳的应对之法是,要求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一份书面离职协议,并注明补偿金额及支付时间,双方各留存一份。否则,拒不答应公司的要求。另外,劳动者应当有学法懂法的意识,自行学习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类似情形时,自己要有足够的辨别力,避免掉坑。或者及时咨询法律工作者,识破公司欺骗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