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相比诉讼,知名度小很多,低调很多。然而作为现代人,多少还是会听说过仲裁,比如劳动仲裁,相信没有听过的人还是比较少。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2021年全年劳动仲裁的立案案件数量达125.2万件,审结完成125.6万件。这个数字还是非常庞大的,说明有很多劳动者意识到可以通过仲裁保护自己的利益。
除了劳动仲裁,在中国还有商事仲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
一、商事仲裁
商事仲裁由《仲裁法》进行规范,根据涉案的性质,会涉及民法典、公司法、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则。该类仲裁最明显的特点在于民间性,即仲裁委员会不是国家公权力机关,不具有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但因为其裁判决定的公正性、处理速度以及非公开性,得到越来越多的公司,尤其是大公司等商业机构的认可。
商事仲裁的特性包括:
1、秘密性。仲裁决定的文书是不公开的,除了当事人,其他人一般无法获知文书内容。这对于很多对商誉高度关注的企业尤其重要,有利于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
2、一裁终局。不像诉讼,一般要经历一审、二审,更有可能再审,重审等多轮程序,时间冗长。即便不经历再审,也将耗时耗力。比如有名的360诉腾讯的3Q大战,奇虎(360)于2011年11月15日提起诉讼,到2013年3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判决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近三年时间才尘埃落地。这还不算最长的,有的案件7、8年都没有结果,中间经过十数轮的诉讼,真心费心费力。仲裁则一裁即定结果,时间往往短得多。
3、民间性。如前面说提,仲裁机构没有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在需要进行保全等场合,会将当事人的请求转递法院维持。
4、涉外仲裁执行。在国内的案件,法院判决后执行不是问题。但是,如果涉及到其他国家的判决要在国内执行,则复杂得多,因为这涉及到司法主权问题,往往需要国家之间存在相关的条约。就连香港法院的判决,在内地执行目前都很走通这条路。香港特区与内地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1月由最高院发布,但香港方面还没有批准,因此香港的判决难以在国内承认与执行,这条路径走通仍需要时日。但是仲裁裁决则不一样,这条路径基本上是畅通的,包括香港和其他域外的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也包括内地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在域外执行。
5、仲裁或者诉讼:按约定。发生纠纷可以诉讼,这不需要特别说明。但是如果选择仲裁,则需要事先约定或者发生纠纷时双方达成一致,选定具体的仲裁委,不能模棱两可。如果无法就仲裁达成一致,则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如程序方面,基本上参照民事诉讼进行,各仲裁委有相应的规定,但核心基本一致。
商事仲裁基于《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二、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属于行政仲裁制度,其依据的法律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要涉及如下事项: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分两种:
1、终局性裁决。以下这类即是: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非终局性裁决。在裁决后对结果不服,可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纠纷案件不能直接向法院诉讼,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必须经过仲裁后,非终局性裁决才能够提起。这是这类仲裁的一大特点。
三、农村土地承包仲裁
土地仲裁全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旨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涉及这些事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裁决后对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从案例统计数据看,土地承包经营类纠纷案件的数量不算多,最近几年中,最多的一年有1200多件,一般年份几十到几百件。相比商事和民间的各种纠纷,这个数量非常之低。这可能和维权意识,解决纠纷的意愿、成本和难度都有联系。
仲裁追求公平与效率。中国的仲裁制度建立时间不长,1995年颁布仲裁法,开启商事仲裁,而2007年出台劳动仲裁法,2009年出台土地仲裁法,仲裁制度的实际运行时间都比较短,且中国并没有仲裁的传统,传统文化一方面重农抑商,对商业持贬斥态度,另一方面则讲究“和”,有时候甚至是和稀泥,重在表面上看上去没有纠纷,或者以传统价值观进行判断,不希望诉诸仲裁或者诉讼,更何况传统中国法律民刑不分,都按照刑事那套思维处理,加大了民间冲突处理的难度,普通人是避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这也决定了中国历史上没有仲裁存在的土壤。
仲裁制度萌芽于商业活动中,逐步在贸易、开发等商事交易活动中成熟,对于促进商事活动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也将加快中国的商业活动的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