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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拒绝或者拖延,不给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引发劳动纠纷的事情时有发生。那么,用人单位不开具离职证明,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吗?
小林从文化公司离职后,收到新单位的录用通知,通知其在2021年11月报到,并且提供和前单位的离职证明。期间小林多次索要离职证明,但文化公司未能及时出具。后来小林因无法提供离职证明,丧失了入职新单位的机会。2022年1月文化公司为小林出具了离职证明。气愤的小林认为文化公司未能及时出具离职证明,损害其再就业权益,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文化公司赔偿损失,并提交录用通知和索要离职证明的微信记录等证据。
公司不开具离职证明违法吗
离职证明,指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给离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重要内容之一。《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替代离职证明,也不能以双方存在劳动争议为由,不出具离职证明。用人单位不依法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可能导致离职的劳动者无法入职新单位,从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等就业权益的损害,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的损失。
此外,用人单位在给劳动者出具离职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客观真实的情况进行描述,避免借出具离职证明,减轻或免除自身义务,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出具离职证明有什么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因不出具离职证明,而被劳动者索要赔偿的案例时有发生。离职证明除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还有以下几点作用:
第一入职新单位需要。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都会要求求职者提供上家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以便了解其在上家单位的相关信息,以此判断与岗位的匹配程度或是否录用。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明,可能就像本案中小林那样,无法被新单位录用,因此造成就业方面的损失。
第二领取失业保险需要。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没有离职证明,劳动者可能无法享受失业待遇。
第三劳动仲裁需要。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应当客观准确,不带有主观性。如果用人单位“任性”出具离职证明,比如劳动者没有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出具理由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离职证明。当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当,用人单位又拒绝重新开具的,劳动者可以就此提起劳动仲裁。
出具离职证明时需要注意这些
首先必须要载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内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期限,指的是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一般始于劳动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指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期间的工作年限。所以,法律不仅规定了用人单位给离职员工出具离职证明是法定义务,同时还规定了离职证明必须载明的法定内容。
其次有必要载明离职的性质。一般来说,离职性质包括双方协商一致离职、员工辞职、单位单方面辞退、无过失性辞退等等,还包括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导致员工离职的情形。虽然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必须在离职证明中载明,但将离职性质写入证明中也很有必要。
因为离职员工在申领失业保险时,离职性质是相关部门判断是否符合领取条件的依据之一。《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因此,并非所有离职员工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客观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当用人单位因离职证明问题影响再就业时,劳动者可以收集新单位录用通知、索要离职证明记录以及因缺少离职证明而影响就业的等相关证据,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