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离)休后
网友“许园”问:党纪处分条例中,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和违规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行为与刑法中的受贿罪应该如何界定?
答: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和违规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并担任领导职务或相应职级党员,在离职或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或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行为。
本违纪行为的客体方面主要有3种情况:
1.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情节较轻。
这里的“离职”,是指离开原任的工作岗位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包括调离、辞退和辞职。
这里的“退(离)休”,是指离开原任的工作岗位并办理了人事退(离)休手续。
这里的“有关规定”指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
2.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
这里的“有关规定”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
这里的“营利活动”指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3.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
这里的“有关规定”指《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和违规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行为与受贿罪的区别主要有:
1.主体不同。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和违规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行为的主体,为曾在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并担任领导职务或相应职级的离职或退(离)休人员中的党员。
受贿罪主体更宽泛,还包括其他非党员身份国家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和违规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或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行为。
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和违规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行为不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罪则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敬靖)
来源:清风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