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以前,小邱经过社会招聘,成功应聘到某公司担任设计师。即将转正的时候,公司要求小邱服从指挥,调岗至采购部从事采购工作。,否则不予以签订正式用人合同。
小邱认为公司这样做不合理,为此多次找领导申诉,恳请复归原职,未获得同意。他越想越生气,计划等待单位发完年终奖,再离职。现在又碰上疫情,更加不想再回去了。
2月初,用人单位发来了复工通知,“本司将于2月10日正式复工,请各位员工准时报到。”面对领导的询问,小邱始终未正面回应。她想离职,又怕用人单位不同意,该怎么办呢?
这里产生了企业与员工的矛盾点,即用人单位能不能随意调整职工的岗位呢?
当然不能。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但是,根据劳动法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精神,如果职工存在以下几种情况,那么用人单位是可以调整工作岗位的。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原用人合同中,双方约定可以调整工作岗位的;
- 劳动者达不到岗位要求,协商一致同意的。
在案例中,小邱应聘的工作岗位是设计师,身体健康,也不存在无法胜任工作的情形。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是有问题的、不合理的,违背了职工的客观意愿,明显属于违法行为。
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既遵法理,又显风度。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调岗属于违法行为,但很难判定是否符合劳动法第38条相关规定。另外,用人单位调岗时,小邱心里不满,却限于口头抗议,未留下实质性的证据、材料等。
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决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决劳动合同。
小邱经过调岗以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正式劳务合同,目前属于企业正式工。按照劳动法规定,小邱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当前情况下,新冠肺炎影响仍在,返程专门办理离职申请还是比较麻烦的。小邱可以先跟用人单位沟通交流,然后通过快递向用人单位邮寄纸质的离职通知书即可,以下几个事项需要注意:
辞职申请书模板
这样,小邱成功发出了离职申请通知书,接下来需要做的是等待30天。另外,一般情况下,因自身原因,职工主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是没有任何补偿的。很多公司为了节省裁员成本,逼迫职工自己辞职,各种花样频出,结果一分钱不掏就实现了企业的目的。
双赢思维,助力双方和平分手。
什么是双赢思维?
双赢就是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角度,满足彼此的利益诉求。
对公司而言,“赢”就是新员工可以更好、更快的接手工作,不耽误生产经营;对于职工而言,“赢”就是成功办理离职,获得一份好的离职推荐信。
双赢示意图
优异的员工应该学会如何营造双赢的局面。我有一个同事很聪明,他是骑驴找马,很快拿到了一份Offer。后来跟领导申请辞职,一如往常。那段时间,公司特别忙,他完成任务,经常通宵、出差,从来不抱怨。项目完成后,领导很感激他,启用绿色通道,为他提前办理离职,还争取了一些绩效奖金。
那么怎样做好工作交接呢?
小邱目前身在异地,无法到公司现场办理工作交接,那么可以申请在家办公,通过电话或者视频,做好工作交接。当然,这一点最好在和单位申请离职时,就表述清楚,免得用人单位误解。
经过努力,小邱与用人单位共商共讨,达成了“和平分手”的共识,当天寄出了纸质的辞职通知书。双方约定,小邱配合另一同事做好工作交接,并在一个月以后到公司正式办理离职。这也算完美解决了双方矛盾。
总结
国有国法,企业企规。用人单位擅自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应该第一时间保留好证据、予以申诉。劳动者默认企业的调岗行为,对自己是十分不利的,要么忍着干下去,要么主动离职。忍着继续工作,意味着心里不舒畅、工作不开心;主动离职,意味着无补偿金,可能还要面临用人单位的刁难。
这里,请大家注意,如果选择了主动离职,回不回用人单位不重要,重要的是按照劳动法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用人单位,以免留下口实,影响找下一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