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无理由调岗造成劳动者辞职,却不愿意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公司支付职工黄某补偿金4.4万元。
基本案情
黄某在一家机械公司工作了11年。2018年7月,他收到了公司的一纸调令。通知书中载明,因黄某原工作岗位取消,公司经考虑调其到总装车间岗位工作,工资参照新岗位的标准。
因对新工资标准存有异议,黄某未到新岗位报到,后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黄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根据仲裁结果,机械公司应向黄某支付补偿金4.4万元。但机械公司认为,黄某是自己主动离职,公司不应为此支付补偿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调职应具有合理性,如违反合理性,则调职行为无效。如果因此造成劳动者辞职的,则应当视为“推定解雇”,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公司将黄某调入其他的生产线,导致黄某的劳动报酬降低,公司的调职行为违反了合理性,应认定为无效。因公司的调职行为造成黄某辞职,公司应当向黄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