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女士的公司转型后发展迅速,效益大增。为了保障公司的权益,公司方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以及竞业协议。看到公司所涉行业“钱景”喜人,有几名员工不满公司的收入分配模式,决定离职出去单干,并抢走了原本属于公司的不少客户,导致公司的业绩出现了断崖式下滑。
罗女士的公司以违反相关协议为由,要求几名离职员工赔偿经济损失,不但遭到拒绝,还引发了劳资纠纷。这种情况下,罗女士的公司该如何应对呢?
律师分析认为,罗女士公司的《员工同行业禁入协议》虽然超过了《劳动合同法》相关时限的规定,但在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劳动者仍负有禁入的义务。公司可以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离职员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主张员工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赔偿公司的损失。此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离职员工可能存在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事由】
罗女士的公司以前是做孕婴产品销售的,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效益下滑严重,两年前,公司开始转型做孕单类的中介业务。公司花了很大的人力和财力进行运作、推广,取得了相当不俗的效果,业务发展迅速,效益明显增长。
为了巩固公司的发展势头,公司和每个员工都签了保密协议以及《员工同行业禁入协议》,协议规定员工离职5年内禁入同行业。但没过多久,想着单干能挣更多钱的几个员工离职了,并组建了新的同类型公司,还通过价格战抢走了很多原本属于罗女士公司的客户,对公司的业绩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
罗女士的公司拿出《员工同行业禁入协议》,要求几名离职员工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但对方不予承认拒绝赔偿,态度非常坚决,更过分的是,还把那些非常机密资料发到社交媒体上,使公司遭到巨额经济损失。双方为此闹得很不愉快,情绪对立,相关部门试图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但没有取得任何进展。而在此过程中,几名离职员工所开的公司依然在开展相关业务,这与罗女士公司业务明显下滑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无奈之下,罗女士的公司只好报警,但警方建议起诉对方。罗女士的公司该如何起诉对方并寻求赔偿?对方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呢?
【详细解答】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该法第二十四条又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罗女士公司的《员工同行业禁入协议》,即离职5年内禁入同行业的协议显然超过了前述《劳动合同法》2年的规定,但在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劳动者仍负有禁入的义务。同时,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公司可以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离职员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主张员工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赔偿公司的损失。
此外,王丹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因此,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离职员工可能涉嫌前述罪名。
记者 | 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