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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辞职报告还要加班吗’还要加班吗…

时间:2023-03-16 22:20:2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离职前夜在公司“加班”

竟然是为了

偷偷下载公司的技术资料

而后出售

近日

这起侵犯商业秘密案

二审开庭宣判

福建厦门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包括这名离职员工在内共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两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36万元;一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50万元。

这也是福建省首例

以许可使用费认定损失金额提起公诉的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

廖某某入职一家生物科技公司

担任文员

公司为核心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制度,日常能够接触到公司技术资料的廖某某,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署了保密协议。上海某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詹某,指派员工先以“猎头”的身份接触廖某某,进行技术交流,随后提出要购买技术资料。

2019年3月

廖某某正式从生物科技公司离职

离职前,他从公司服务器上下载大量技术资料,上传至自己的网盘,并于离职当晚以8.2万元的价格将技术资料卖给“猎头”。

约一个月后,该生物科技公司一名外聘专家报告了异常。原来,廖某某所出售的资料中包含“私人定制”的非标准设备设计图,设备制造商遇到有人拿着该设计图咨询,立即与生物科技公司的外聘专家联系。之后,通过内部自查,该公司发现了廖某某大量下载资料的记录,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审理

法院认为

廖某某、詹某及其两名员工

及某投资管理公司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一审

由厦门思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承办检察官表示

该案在侦查阶段遇到了一个难点,当时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对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检察官通过细致梳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判决,综合考量决定以技术的许可使用费作为认定标准,进而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向法院提起公诉。

至案件审理阶段

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施行

对这一认定方式予以明确认可

该案因此成为全省首例

以许可使用费认定损失金额提起公诉的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检察官提醒

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对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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