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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公司要留存吗 辞职报告怎么写 普通员工简单!

时间:2023-03-16 09:49:2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一、案情简介

蔡某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证书等专业证书,入职金某建公司后,将一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到公司使用。2015年3月28日,蔡某“因个人事业发展机会的需要”,向金某建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2015年4月28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离职前12个月,蔡某的月平均工资为13975元。

劳动合同解除后,金某建公司未向蔡某出具离职证明,未将一级建造师证书办理转出手续,导致蔡某无法入职新的用人单位。

蔡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金某建公司赔偿其损失82500元(按15000元/月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10月28日止)。

2015年11月30日一审开庭时,金某建公司将蔡某的高工证(任职资格证书)、一级建造师证书执业证书、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当庭归还蔡某。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1. 关于专业证书的归还问题。蔡某的相关专业证书金某建公司已经当庭归还蔡某,法院予以确认。

2. 关于蔡某主张的离职手续问题。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和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亦应为劳动者办理工作岗位涉及证件的相关转移手续,以便于劳动者再次就业。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28日解除,金某建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蔡某办理上述手续,故对蔡某要求金某建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协助办理建造师转出、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转移等离职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3. 关于原告蔡某主张的被告金某建公司应赔偿其未就业损失问题。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导致劳动者在再次就业时无法办理相关入职手续,或者无法出示相关证件,而不能顺利就业的,损害了劳动者再就业权益,应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赔偿。

据此,一审法院以蔡某离职前平均工资13975元/月为标准,酌情判决用人单位金某建公司赔偿蔡某未办理离职手续而造成的损失55900元。

一审判决后,蔡某及金某建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律师提示

1.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职时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切勿因劳动者离职时因与用人单位闹得不愉快等原因拒不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否则,若因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无法入职新的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请求原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2.对于持有专业证书的劳动者,若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将劳动者的专业证书注册在本单位使用,在劳动者离职时,应当协助劳动者办理证书的转出手续。

此类用人单位常见的有:建筑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各种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规划设计单位;税务师事务所等。

对于上述用人单位,在持有专业证书的劳动者离职时,若拒不配合劳动者及时将其专业证书转出,势必影响劳动者在新的用人单位入职,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请求原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3.若劳动者碰到原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离职证明或拒不办理专业证书的转出手续的,应当注意进行相关证据的取证和留存证据,关键证据包括:拟新入职用人单位的录用(入职)通知书(可以用来证明新用人单位拟给出的薪酬);就出具离职证明或办理专业证书转出手续而与原用人单位进行沟通、交涉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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