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未去签订的,不受该规定的保护。此情形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有失公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8日,陈某某受重庆市某某物流公司聘请为其驾驶宽体车,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4月21日晚,陈某某在驾驶宽体车时突发疾病被送往涪陵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等,住院治疗23天,于2021年5月15日出院。医生建议其休息至2021年6月30日。
2021年 7月8日,陈某某书面请求回重庆市某某物流公司上班。同年7月9日,重庆市某某物流公司回复陈某某称“你的劳务报酬已经给你支付清楚。目前因你生病无法为我司提供劳务,我司也不敢接受你提供劳务”。重庆市某某物流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和同年6月3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分别向陈某某支付2021年3月的工资5033元、同年4月的工资5066元。
另查明,陈某某于2021年3月14日被拉入重庆市某某物流公司组建的宽体车驾驶员微信群。重庆市某某物流公司工作人员于同年3月24日在该微信群通知驾驶员“晚点空了去人事把合同签了”,于同年4月17日又通知“所有宽体车驾驶员二十五号以前完成入职体检报告交到行政办公室签劳动合同;到时如果不完成,后果自行负责”。但陈某某实际未与重庆市某某物流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1年7月20日,陈某某以重庆市某某物流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病假期间未支付病假工资,将其辞退,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为由向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重庆市某某物流公司支付病假工资24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4000元、经济赔偿金8000元、医疗费20000元。
该仲裁委认为,重庆市某某物流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陈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且应支付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7月9日之间的病假工资;重庆市某某物流公司明确表示不再接受陈某某继续提供劳务,应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故仲裁裁决重庆市某某物流公司支付陈某某二倍工资差额15146元、经济补偿金3366元、病假工资11780元;驳回陈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重庆市某某物流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于法定期间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某某未对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重庆市某某物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某某经济补偿金3366元、病假工资11780元,共计15146元;二、驳回重庆市某某物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对一审判决均不服,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是否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虽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该惩罚性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内尽快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从而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已经积极履行了要求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而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未完成签约,此时却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因劳动者的原因未能签约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失公平。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信信用原则是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它既要求用人单位诚实为劳动者提供合法合理的工作,也要求劳动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以期平衡双方利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若因劳动者消极对待自身权利而导致不利后果,此时却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诚信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本案中,用人单位曾两次在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微信群中通知劳动者及时前往指定地点签订劳动合同并告知后果,已诚实积极地履行了通知义务。但劳动者由于自身原因未在上班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离职后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有失公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故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来源:涪陵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邓春波 陈芳玲
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