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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领导已签字同意,辞职报告要领导签字吗…

时间:2023-03-16 03:22:3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江苏徐州一公司员工在递交辞职报告后,又要回并撕毁冲入马桶,此后仍被公司开除,该员工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8万余元。8月9日,南都记者从该案判决书中了解到,法院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因该员工的单方辞职行为而解除,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员工递交辞职报告后又要回并撕毁仍被开除,向公司索赔28万

据该案判决书显示,秦某峰在徐州某车桥公司工作。2015年9月,案外公司的车辆进入秦某峰所在公司运输货物,期间该车辆装运了公司的部分废旧钢材,因车辆出入需要开具出门证,秦某峰以经手人的身份开具出门证,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在出门证上注明上述废旧物品为案外公司“自带”。此外,公司的部门经理等两人亦在该出门证上签字。

2015年10月公司对此事进行调查,秦某峰认可废旧材料属于公司,其部门无处理权限,也未将处理废料事宜向上级汇报。同年11月,秦某峰向公司出具一份辞职报告,内容为“由于个人家庭原因,不能在公司继续工作了”。公司收到该辞职申请后由两名管理人员签字同意。

此后几天,秦某峰到公司人事工作人员处要回上述辞职报告并撕毁。秦某峰主张其不愿辞职便收回辞职报告,公司主张秦某峰以查看有无遗漏内容为由要回辞职报告,进而将其撕毁。

公司在开会讨论后,认为秦某峰违规开具出门证,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决定解除与秦某峰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后,秦某峰申请仲裁,但被驳回各项仲裁请求。秦某峰不服,于2019年1月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诉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4464元等。

法院:员工递交辞职报告后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包括协商解除、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等情形。该案中秦某峰在2015年11月向公司出具辞职报告,辞职理由为个人家庭原因,且公司的部门负责人在该辞职报告上已经注明同意,因此秦某峰的辞职行为已经得到公司的认可批准。

且劳动者单方辞职行为并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该辞职权为形成权的一种,自到达公司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因秦某峰的单方辞职行为而解除,其事后撕毁辞职报告的行为及公司再行出具解除通知的行为,均不影响秦某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因此,秦某峰要求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及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秦某峰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主张辞职报告未经公司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其辞职行为未完成,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公司后续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视为认可辞职行为已经作废。

且辞职报告经其本人收回并撕毁冲入马桶,应视为其撤回了辞职的意思表示,撤回不需要对方同意。此外,其之所以作出辞职报告系因公司欺骗,此后决定拒绝主动辞职。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只需以一定形式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达到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无需用人单位的同意。

该案中公司已收到秦某峰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对其辞职的意思表示也已明确表示知晓,故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经完成,无需再经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批准。

同时,劳动合同仅需解除一次,合同解除后,双方劳动关系便已不复存在。秦某峰主张其辞职是在受到上级领导诱导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不真实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但秦某峰对此并未在庭审中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上诉人的各项主张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劳动合同系劳动者单方解除并无不当,秦某峰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实难支持。

最终,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记者 马铭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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