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庭审中认可《离职承诺书》载明的数额为本人填写,签字及按手印均为本人,亦认可已收到此款项,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书写的《离职承诺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亦未举证证明其在书写《离职承诺书》时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故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4日,王某入职天津某策划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王某入职时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000元+绩效500元+提成,自2018年10月调整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3000元+提成,每月20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工资,若存在提成会随工资一并发放。
王某主张的提成为销售提成,分为4部分组成:售房提成、装修提成、车位提成、激励奖金。天津某策划公司仅认可售房提成是由其公司核算发放,而其余装修提成、车位提成、激励奖金均是由开发商进行核算后转账给天津某策划公司,在扣除税费后代为发放。
2020年2月4日,王某向天津某策划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王某签字的《辞职申请书》中载明辞职原因为“个人原因”。
2020年2月4日,双方签订的《变更劳动合同》中载明,因王某提出离职,本合同于2020年2月4日解除。
2020年2月4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因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本人签字并按手印,落款日期为2020年5月28日的《离职承诺书》中显示:“本人于2020年2月4日与天津某策划公司办理了离职及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于2020年5月28日领取完毕应得工资及佣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097.9元整,此笔费用结清后本人保证与天津某策划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及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与公司的一切事务予以了结。”
此后,王某提出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及未付提成款项。
【裁判要旨】
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西劳人仲裁字[2020]第458号仲裁裁决驳回王某全部仲裁请求;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民初178号民事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2民终5050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驳回全部请求的认定。
【管理提示】
1、用人单位如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具有合法依据,如用人单位在没有法定单方解除依据情况时,可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并支付经济补偿的方式终结双方劳动关系,并且双方协议应当明确再无任何其他争议,如此则劳动关系项下事项(社会保险除外)得以终结。
2、提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解除协议时,不得使用胁迫和欺诈手段,否则劳动者有权主张撤销协议。特别针对发生工伤等事件时,在没有进行工伤等级认定前,不建议给予过分低金额去解决双方劳动关系及工伤赔付事宜,否则可能会导致劳动者获得金额远低于(工伤待遇法定标准75%以下)工伤待遇而导致协议可撤销。
【劳动者提示】
1、劳动者应谨慎签署离职时用人单位要求的制式的文本,如双方之间确实无任何争议,劳动者签署离职承诺书,代表的对于无争议的事实确认,此后再主张撤销或主张其他经济补偿等事项,获得法律支持概率较小。
2、如果用人单位迫使劳动者必须签署承诺书才可出具解除证明,而事实双方存在补偿等相关争议,建议此时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方式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事实并同时要求给予补偿等待遇,如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书,则可以通过劳动监察的程序主张单位违法,并要求限时出具离职证明书。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