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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把辞职报告撕了辞职报告递交后被撕了怎么办

时间:2023-03-15 18:47:5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首先

真正的辞职是这样的!

辞职通知和申请的核心区别在于,如果是辞职通知的话,公司是没有批准权的,也就是说当你提出辞职通知的那一刻起,30天后咱们就可以辞职了。即使有什么未交接完成的,那都是后话,公司不能够以此为理由延长你的离职时间。但是如果提交的是辞职申请,那么公司是有批准权的,这时候就会出现即使提前30天做辞职申请了,但是最后还是离职不了的尴尬局面。

以下是正确的辞职通知的书写姿势,和大家分享:

有的朋友还遇到过这种情况:老板一看辞职通知立马撕得粉碎,或者说忘了放哪了,这怎么办?

请大家注意,纸质通知只是其中的一种形式,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只要你能够证明通知对方了,辞职就生效了。

提交了辞职申请书,接下来公司HR也要跟你交接工作,尤其注意要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哦!若公司不开具离职证明,如单位不按规定出具离职证明,可能会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这种情况下,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未能就业的工资损失:离职证明往往是新公司为了规避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责任风险要求劳动者提供的文件,因此,一旦劳动者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可能会导致新公司不录用劳动者。

那么除了离职证明,员工离职时单位还还有义务对你做好这9件事!打算离职的小伙伴们,要留心咯!

1

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2

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者按照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终止的赔偿金。

3

职工因工受伤的,需支付伤残补助金!

在员工离职时单位和工伤基金应足额支付员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4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

需支付医疗补助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发放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当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患重病者和绝症的劳动者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的100%。”

5

约定了竞业条款的,

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6

出具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证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7

办理档案关系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规定,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8

符合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

劳动者符合退休条件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目前的法定退休年龄男干部60,工人55;女干部55,工人50岁),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写退休人员审批表、退休人员审批花名册并携带认识档案到社保局初审,初审通过后再到地方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政务大厅审批,审批需要公示一周,公示满后将公示表加盖工会、监察和人事部门的印章再到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政务大厅审批,审批后将审批表送社保局,次月就可以领取养老金了。

9

退还扣押劳动者的财物及证件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存放在单位的财物或者证件返还给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和收取劳动者财物的法律责任。

打算离职的小伙伴们,

要留心眼咯!

来源:劳法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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