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考勤制度是维护企业正常工作秩序、支付员工报酬的重要依据。可有人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考勤记录“吃空饷”,诈骗公司资金达41万!
4月16日上午,遂川县某企业负责人将一面印有“经侦卫士尽显警威,保驾护航彰显正义”的锦旗送到遂川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并对经侦民警快速破案、为企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表示感谢。
▲受害方企业赠送锦旗
2018年6月21日,遂川县公安局接到报警:遂川某企业家具生产线经理姚某在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制造虚假打卡记录考勤,骗取公司发放已离职员工的工资,涉嫌侵占公司资金41万元。
接报警后,经侦大队立即展开侦查,民警辗转湖北、湖南、广东等地查找案件证据,最终犯罪嫌疑人姚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姚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犯罪嫌疑人姚某归案后,遂川公安重视追赃挽损工作,姚某也积极想办法筹措资金。近日,姚某集齐资金后,通过公安机关将41万元返还公司。
该企业负责人说:“这个案件的成功侦破,维护了我们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推进企业良性发展,体现了警企一家亲,非常感谢遂川公安为我公司挽回经济损失。”
▲受害方企业接受返还资金
遂川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始终牢固树立为企业发展服务为先的理念,充分发挥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职能作用,快侦快破涉企违法犯罪案件,为辖区企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法 律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来源:遂川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