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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伪造辞职报告内容——单位伪造个人辞职报告…

时间:2023-03-01 08:23:3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金羊网记者 董柳

“这个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心灵感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德国哲学家康德的名言,穿越历史和人性的迷雾,予人深思。明德是立身之本,诚信是重要一环。人无诚信不立,特别是在庄严的法庭上,更应诚信诉讼,决不能“睁眼说瞎话”甚至“无中生有”伪造证据。记者从广东法院了解到,近年来,不少案件当事人因为在法庭上“耍滑”——或者伪造证据,或者虚假陈述、颠倒黑白、无中生有,甚至反复无常,最终被法院依法制裁。

广州市花都区法院近日对两宗案件的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涉案的两家公司由于伪造假证据、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被法官依法处罚。

在其中一宗案件中,被告陈某是原告某音响公司的销售员。因提成工资、保证金、经济赔偿金等纠纷,被告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原告某音响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开庭质证阶段,用人单位提出是劳动者自行辞职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并提交了辞职条为证,陈某则称辞职条属伪造,并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该辞职条进行文书及痕迹鉴定,结果显示该辞职条是他人利用某一份陈某按了指纹的真实文件,运用计算机复制、合成技术,再摹仿陈某签名笔迹和阿拉伯数字拼接、篡改变造制作而成,陈某签名及阿拉伯数字与陈某本人的笔迹样本不是同一人笔迹。因原告提供伪造的辞职条作为证据,妨碍了案件审理,扰乱了民事诉讼秩序,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对涉案音响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

在另一宗案件中,原告广州市某科技公司向法院签署了保证书,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然而,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邓某在法庭上坚决否认某网站系其公司网站,在法院多次告知诚信诉讼的法律责任后,其依旧拒绝承认该网站系其公司网站,在法官当庭用手机打开该网页时,原告才承认系其公司网站,但否认该公司网站上记载的客服热线、服务手机为其公司所有。鉴于广州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邓某经法院多次告知诚信诉讼的法律责任后,仍故意虚假陈述,提交虚假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扰乱了民事诉讼秩序,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邓某、广州某科技公司分别作出罚款1万元、5万元的处罚决定。目前,罚款皆已交齐。

记者昨日还从江门市新会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依法对一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梁某开出1000元的罚单。原来,在申请执行过程中,梁某违反法律规定向法院虚假陈述,妨碍案件执行,最终自食苦果。

更有甚者,有的当事人信奉“人一次也不能踏进同一条河流”,完全否认相对静止的存在,法庭上说话一天一变。在广州一家基层法院的庭审中,一位当事人在四次开庭时,作出了四种不同的陈述,并且多次陈述相互矛盾,这让法官如何是好?最终,因多次矛盾陈述无法佐证,法官依法采信不利于该当事人的陈述。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建设诚信社会的应有之义。一位上述案件的经办法官表示,诉讼证据在法院审判案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法官明辨是非的依据,当事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并如实陈述。一些当事人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无视法律规定,为达到自己的目的提供虚假证据、进行虚假陈述,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严重阻碍,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任何为了个人私利不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扰乱诉讼秩序的违法行为,都将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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