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双方发生争议时,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会提出双倍工资的主张,如确因单位过错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支持双倍工资的主张是常态,但有一些特殊情况下劳动者的双倍工资主张不一定会得到支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最多可以主张11个月的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超过一年后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双倍工资主张超过仲裁时效的情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者申请双倍工资仲裁请求时应当及时提出,因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如果超过仲裁时效后再提出的将不予支持。如劳动者刚好在入职后1年内提出双倍工资仲裁请求,则此时可以支持11个月的双倍工资,如在一年零一个月内提出的,则可以支持10个月的双倍工资,以此类推。
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过错在于劳动者自身的情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鼓励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需支付双倍工资作为惩罚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如果是因为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错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以此向用人单位索赔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立法的初衷,此种情况下双倍工资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江苏高院2020年度发布劳动争议10大典型案例五:劳动者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重大过错甚至故意,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要案情
朱某于2019年5月12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勤杂工、装卸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发生争议,朱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拖欠的工资。仲裁委终结审理后,朱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朱某从2016年12月开始,频繁在多家民营企业应聘工作,工作时间短则半年,长则一年多,离职后均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班工资等理由先后多次向仲裁机构和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索赔金额远超其在用人单位的工资收入,故法院认为朱某对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获取相应经济利益的恶意,有违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遂判决驳回其关于二倍工资的诉请,支持其主张的拖欠工资的诉请。(审理法院: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劳动者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有些劳动者在入职时为了入职心仪的企业,往往会虚构自己的学历、履历等以便于满足的用人单位的岗位要求,通过学历、履历造假欺骗用人单位入职,入职后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双倍工资请求,此时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5民终632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本案中,XXX采取虚构学历的欺诈手段,使东灵网络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建立劳动关系,进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XXX与东灵网络公司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因劳动者的欺诈行为自始无效,但XXX已在项目经理岗位付出劳动,东灵网络公司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报酬,故对东灵网络公司关于欧阳显峰返还工作期间工资30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案例是因为劳动者入职后超过一年(此时已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后,用人单位另行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无效的诉讼。
从该司法案例中可以看出劳动者欺诈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在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基于劳动关系有效前提下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主张等均不会被支持。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建立的劳动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不予支持。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2民终2035号民事判决书(摘抄部分):本院认为,医疗机构属于特殊行业,执业医师的执业活动既涉及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医疗单位对执业医师的管理。医疗机构与医师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据此,法律关于医师执业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和美医院聘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上诉人郭琴从事医师的工作,违反了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无效,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虽然上诉人郭琴应聘到被上诉人和美医院从事医疗活动,但双方并未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若仍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显然与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原则的要求相悖。因此,上诉人郭琴基于双方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主张其项下的各项权利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郭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