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员工想辞职公司却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拒绝,从理性的角度来看待这件事就是这个公司打着保护员工利益的幌子却干着违背员工意愿,甚至伤害员工利益的事情。
5月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的一起典型案件中,提到了一起关于员工利益的纠纷案件,不同于以往的劳动纠纷案件,都是公司无故开除员工,被员工告上法庭,这起案件却是因为员工想辞职,但是公司不允许才对簿公堂的,家住郑州的张女士在一家汽车公司任职,在2021年1月份,张女士跟公司协商好并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在协议书上规定公司将向张女士支付十余万的经济补偿金。之后张女士离开了公司,但是公司却以张女士在哺乳期内,应当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为由,撤销了这份协议书,并要求张女士重新上班。
法院的最终判决是支持了张女士的请求,判决之前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依然有效,虽然张女士处于哺乳期,在劳动法中对于哺乳期妇女有相应的保护条款,比如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等,但是由于张女士是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的劳动合同,而且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对张女士是有利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做出了这样的判决。
企业在用工时遵守我国的劳动法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有些企业却不考虑员工的利益,但是却打着维护员工利益的幌子,做出了违背员工利益的事情,这在法律上是不支持的,企业在经营中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依法维护女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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