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摘要
刘某2015年9月22日入职珠海某科技公司北京分公司,任研发工程师。
2019年3月2日,刘某产子,进入哺乳期。
2020年1月8日,北京分公司经核准办理注销登记。1月9日,公司以撤销为由向刘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2777.24元。
刘某认为自己尚在哺乳期,公司未提前告知及协商一致情况下,单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严重侵害其权益,属于违法解除,请求支付赔偿金153000元……
后经法院审理,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02 三期员工不是受《劳动合同法》特殊保护吗?
三期员工也可以单方终止合同吗?不是受《劳动合同法》特殊保护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针对三期员工的保护条款。其中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指是不胜任工作辞退、裁员等情形,但是并不包括单位撤销、解散等。
单位破产、撤销、解散的情形在第四十四条 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其中第四款为“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五款“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即如果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撤销等情形时,由于劳动合同主体已经不存在,因此所有劳动合同均终止,不论三期员工或普通员工。
从逻辑上看,因为单位已经不存在了,劳动合同也无法实际履行了,此时只能终止执行。
03 单位倒闭撤销时,三期员工经济补偿金赔偿标准是多少?
关于单位倒闭撤销时,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与一般员工相同,无特殊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六款“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关于补偿倍数和基数: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案中刘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6172.72元,入职时长接近4年4个月,补偿倍数为4.5倍,经济补偿金为72777.24元(16172.72*4.5),与单位支付金额一致。
04 单位倒闭撤销时无钱支付经济补偿金怎么办?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在破产清算时,工资、社保、经济补偿金的需优先偿还支付,如果仍不足支付,需要结合企业性质来判断。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企业。
有限公司只是公司以资产对债务承担关系,如果无法承担债务,则申请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与公司的股东个人财产无关,无法要求股东的个人财产进行补偿。
简而言之,如果最后真的无钱支付,只能自认倒霉了。
#职场##职场众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