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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身份证错了有效吗』辞职报告怎么写 普通员工简单!

时间:2023-03-12 05:44:0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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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个人简历伴随着劳动者,从学校走入职场,从职场中打拼,工作履历,自己的收获,也在不断得丰富着自己的简历,同时也彰显了劳动者在职场中的竞争力。一份出色的简历是敲开用人单位大门的敲门砖。但是如果这份简历中工作履历有夸大的成分,劳动者构成欺诈么?是否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案例陈述

张某某20X1年7月15日至20X3年11月6日期间在某电子科技公司从事销售电子产品工作,于20X3年11月6日死亡。张某某父母申请劳动仲裁。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科技公司对张某某进行考勤,并按月向其支付工资。张某某在职期间双方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科技公司主张原因系张某某拒签,张某某父母则表示系科技公司不与张某某签订。科技公司未为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就未缴原因,科技公司主张系因张某某拒绝提交身份证,亦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张某某父母对此予以否认。科技公司主张其公司认为双方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因为张某某存在欺诈情形,具体是指张某某在应聘其公司时夸大了其在电子元器件销售的工作经历为20X9年10月至20X1年7月,其实际在北京绿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从事销售电子产品仅为20X0年4月至8月,而20X9年10月时绿源公司尚未经工商登记成立。科技公司另主张,其公司在招聘时肯定会优先录取电子元器件销售经验的人员,如张某某在面试时如实告知其仅有4个月的销售经验,其公司不会优先录用张某某。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张XX于20X3年11月6日死亡。张志X、位XX作为张某某的父母,于本案中就张某某确认劳动关系事宜主张相关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能够查明的事实认定张某某与科技公司符合劳动关系建立与存续的基本要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工作经历是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考察和判断应聘人员工作能力的间接因素之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的该项信息应负有基本的注意和审查义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通过试用期,甚至工作多年之后,再以劳动者虚构工作经历存在欺诈为由主张双方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显然有失公允,亦缺乏依据。

实践解读

工作经历是用人单位考察和判断劳动者工作能力的间接因素之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的该项信息应负有基本的注意和审查义务。科技公司在张某某入职前怠于履行上述义务,而在张某某入职其公司后度过试用期,并工作逾两年后,以其虚构工作经历存在欺诈为由主张双方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显然有失公允亦缺乏依据。其二,科技公司主张如张某某如实陈述工作经历,其公司必定不会优先录用张晓光,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公司在招聘张某某所在岗位时,对该岗位的任职经历有明确的要求且如不满足将一概不予录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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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案例来自于中国司法案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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