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自双方劳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审核文件到银行办理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如员工在入职本单位之前,已经设立公积金账户,新单位则应为劳动者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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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需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公积金,无论劳动者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用人单位均需为劳动者缴纳公积金,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用人单位除了需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公积金,还得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因此而离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公积金为由提出离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呢?我们通过案例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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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2015年入职北京某公司后,公司依法 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没有为其上公积金。2016年11月12日,张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公积金为由提出离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同年12月12日,张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被仲裁委驳回。张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关系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应尽的法定义务。但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公积金,并非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理由,所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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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非默认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 缴纳公积金的行为。劳动者应当到公积金行政管理中心投诉,由公积金行政管理中心查证属实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补缴。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逾期不办理设立公积金账户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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