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的工作是刚毕业时在校招中找到的,当时与学校、单位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服务期为5年,每少服务一年,小张需向单位交纳2000元的违约金。到单位正式上班后,又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小张很快就适应了自己的工作,并在工作中表现优异,三年的时间就升职为业务主管,这时,另外一家企业想用高薪将小张挖走,小张权衡再三,决定跳槽。小张提前一个月向人事部门提交了辞职报告,人事部门经过再三挽留,最终同意了小张的辞职申请,但是要求小张交纳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否则不能够给小张开具离职证明。没有离职证明,小张就无法去新单位,但是交违约金小张又不愿意,双方就此事僵持不下。
不得已,小张去了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求单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监察部门受理后,经调查,责令单位为小张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拿到了离职证明的小张兴冲冲的去新单位上班了。
为什么小张不用交违约金就能拿到离职证明呢?因为违约金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就业协议是入职前签订的,可视为民事关系,而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纠纷,《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该单位不能以未解决经济纠纷问题为由拒绝开具劳动合同证明。
那么单位的违约金就要不回来了吗?也不一定,单位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违约金。
最后还是希望各位劳动者与原单位好聚好散,尽量协商解决纠纷,毕竟走法律途径耗时长,耽误劳动者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