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嘴上整天喊着要辞职,抱怨工资不高,抱怨公司不好,没有前途;抱怨老板奇葩,难以相处,却一直没有离开,赖着不走,依旧在不断地重复着这样那样的抱怨。
而还有一些人,平日里听不到他有什么怨言,默不吭声,却突然有一天说走就走了,同样悄无声息,完全没有征兆。
网友咨询:
我3月11日写邮件向公司提出辞职,13日经理口头批准辞职,随后就没有去上班(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我递交辞职信3天就批准了),3月15号发工资时没有给我,经理答应8月发工资时给我。今天给经理打电话时他说我当时是擅自离职,要开除我,工资不给。请问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需要什么资料?(我们签有劳动合同,8月到期。每月工资是以现金形式发放,个人签字。) 多谢!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杨承波律师解答:
批准只表示同意你辞职,并不代表你可以不来上班,所以你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7、50条之规定。正确方式如下,看你能否采取点补救措施。
杨承波律师解析: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作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