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无忌于2010年11月到日月神教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总经理,最近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5年11月29日至2020年11月28日。2018年6月7日,张无忌向日月神教公司递交书面辞职申请,载明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将其个人驾驶的公司配车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场,但未与公司进行相关物品交接,即去往冰火岛。日月神教公司认为张无忌未与公司进行工作交接,经仲裁诉后,又诉至法院,要求张无忌赔偿各项损失费用。
法院认为
劳动者因为个人意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时间条件,即提前30日或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考虑到用人单位需要以一定时间另行招用其他劳动者替代原劳动者工作,不至于因为缺员而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本案张无忌离职未做到提前预告,也未办理工作交接,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理应从维系合同关系和提高合同利益的角度出发,善意地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进行规范管理,劳动者亦应尽勤勉义务。本案的裁判提醒广大劳动者离职时应当按照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理相关工作交接,如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离职手续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