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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唐学文是厚邦公司员工,工作岗位为生产管理部包装工。唐学文与厚邦公司于2019年8月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合同期限为从2019年8月5日至2022年8月4日止。2019年9月10日23时左右,唐学文在厚邦公司生产车间上夜班期间膝盖肿痛。次日,唐学文前往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华侨医院就诊,其病历记载:就诊医院华医;就诊科室骨关节;时间2019年9月11日15时30分;患者于扭伤致膝痛、肿胀、膝关节扭伤;建议:休息、一月后再有不适复查。2019年10月10日、10月14日,唐学文前往广州市番禺区某某医院就诊,主诉搬重物时扭伤致左膝肿痛一个月。2019年10月14日,广州市番禺区某某医院诊断唐学文:陈旧性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未除半月板损伤左);外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左)。
2019年11月19日,唐学文以厚邦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南沙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提出:其在2019年9月10日晚上23点左右在厚邦公司生产车间包装组,报箱至卡板上时,不慎扭伤左膝关节,引起关节肿胀,痛疼,第二天到广州华侨医院看医生(见病历),医生说先休息几天,一月后再有不适,做检查,因四周后仍有不适,才于2019年10月10日去广州市番禺区某某医院就诊,经10月14日诊断为左膝外侧半月板有新的II度损伤,同意作关联性鉴定,以关联性鉴定作为认定依据,已提交片子5张,并向南沙区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事故报告、劳动合同。唐学文在工伤事故报告受伤部位填写“左膝关节外侧半月板后角”。南沙区人社局同日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向厚邦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厚邦公司收到后于2019年12月12日向南沙区人社局提交了答复意见书,提出:唐学文所受左膝的伤害实为2018年2月7日在广州山九物流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造成,唐学文在厚邦公司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内未遭受到任何伤害,也未因工作原因而遭受到任何损害,唐学文主张其所受伤害为工伤无事实依据,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厚邦公司并提交了职工杨高、尹建能、杨润婵、胡梅、骆礼俊、胡得平、韦作权出具的情况说明,仲裁裁决书、仲裁申请书、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华侨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2018年6月6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业康复建议书、求职申请表(工人)、社保费申报缴款个人明细查询、打卡记录、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2019年12月10日,南沙区人社局的工作人员分别对厚邦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委托代理人杜勤,生产管理部包装主管孙治锋、生产管理部包装工杨高、郑登奎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杜勤称厚邦公司同意南沙区人社局把唐学文提供的医院片子送往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关联性鉴定。孙治锋称:厚邦公司上下班时间,白班是7:00-19:00;夜班19:00-次日7:00,2019年9月10日晚上,我在车间上夜班,10时左右,唐学文过来跟我反映说他在工作中扭伤了左膝关节,当时我看到他的左膝关节位置肿胀很大块,当天晚上我找同事李叶均顶替唐学文的岗位工作,让唐学文下班休息去了,但其没有向公司领导汇报情况,也没有第一现场看到唐学文受伤。后南沙区人社局委托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唐学文“陈旧性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未除半月板损伤左);外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左)”的医院诊断意见,与其2019年9月10日扭伤左膝是否存在关联性作出技术意见。2020年1月6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穗劳鉴【2019】0413109号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技术意见:唐学文于2019年9月10日扭伤左膝,经医院诊断“左膝半月板损伤”。阅左膝MR(2019年2月8日)所示:左膝股骨下端及胫骨上端可见斑片状高信号影,内侧半月板高信号影,达关节面。2019年10月10日左膝MR示内侧半月板相同部位异常影,符合陈旧性半月板损伤,与2019年9月10日受伤不存在关联性。左膝外侧半月板呈线状信号影,边界模糊,符合外侧半月板II。变性,为退行性变,与急性创伤无关。因此,唐学文“陈旧性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未除半月板损伤左);外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左)”的诊断意见,与其2019年9月10日扭伤左膝的伤情不存在关联性。2020年1月10日,南沙区人社局作出编号为5585447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调查核实:2019年9月10日23时许,唐学文称在公司车间抱箱子至卡板上时,扭伤左膝关节,经广州市番禺区某某医院诊断:1、陈旧性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未除半月板损伤左);2、外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左)。认为唐学文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认定或者视同工伤之规定,属于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送达唐学文,同年1月14日邮寄送达厚邦公司。唐学文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庭审中,南沙区人社局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其委托鉴定的相关材料,包括:伤情与病情关联性鉴定委托书、广州市番禺区某某医院疾病证明书病假建议书(2019年10月14日)、广州市番禺区某某医院门(急)诊病历(2019年10月14日)、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MR检查报告书(2019年2月18日)、广州市番禺区某某医院医疗集团MR检查报告书(2019年10月14日)、2019年8月9日-2019年9月10日的考勤记录、病历(2019年9月11日)、门(急)诊病历(2019年10月10日)等。上述材料由唐学文当庭予以质证。唐学文称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送检的材料不完整,只是最后一次的送检材料,并且称南沙区人社局没有向其送达上述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厚邦公司称其公司收到了南沙区人社局送达的上述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
另查明,唐学文曾于2018年2月7日在广州山九物流有限公司上班时左膝受伤且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的受伤部位或诊断为:左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左膝关节内侧半月板后角斜行撕裂伤;左膝半月板损伤。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据此,南沙区人社局具有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职权,依法有权对唐学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决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广州市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下列事项:……(七)伤情与病情关联性的技术性意见……”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供鉴定所需的下列材料:(一)填写的《申请表》;(二)工伤认定书和复印件;(三)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四)有关的伤病原始资料,包括原始病历、病历摘要、本次和历次诊断证明书(职业病应当持有省或者市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者诊断小组诊断证明,精神病应当持有市精神病医院诊断证明);(五)检查化验结果;(六)与伤病相关的医学影像学等资料。”本案中,南沙区人社局受理唐学文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初步审查无证据证实唐学文在2019年9月10日晚因为工作原因造成受伤的事实,且经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唐学文“陈旧性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未除半月板损伤左);外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左)”的诊断意见,与其2019年9月10日扭伤左膝的伤情不存在关联性,因此,唐学文“陈旧性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未除半月板损伤左);外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左)”的伤情并非由其在厚邦公司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造成,不属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南沙区人社局作出的编号为5585447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南沙区人社局受理唐学文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向厚邦公司发出举证通知书,经过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唐学文主张南沙区人社局提交给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的病历材料不完整。经查,南沙区人社局提交的病历材料包括唐学文提交的其分别于2019年2月18日、9月11日、10月10日、10月14日就诊的相关病历材料,已经涵盖了唐学文在2019年9月10日膝盖肿痛前后就诊的病历材料,亦未有其他证据证实南沙区人社局提交的病历资料有隐瞒、遗漏等情形,因此,唐学文的上述主张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但南沙区人社局在申请做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时,应充分保障职工与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法告知相应的技术意见结论,确保各方的知情权。
综上,唐学文请求撤销南沙区人社局作出的编号为5585447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南沙区人社局对其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理由不充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唐学文的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50元,由唐学文负担。
二审上诉人唐学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南沙区人社局作出《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只允许唐学文查阅,未向其送达,剥夺其提出异议和重新鉴定的权利;二、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未收集唐学文2019年2月18日的MR检查报告书,未将此MR检查报告书作为鉴定依据;三、孙治峰、吴国主等人的陈述、厚邦公司的多名员工能够证明唐学文在2019年9月10日晚受伤,南沙区人社局未全面调查取证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错误。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南沙区人社局作出的编号为5585447的不予认定决定书,重新对唐学文作出工伤认定决定;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番禺区人社局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南沙区人社局二审期间提交答辩意见称:一、原审法院要求番禺区人社局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向唐学文送达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情与病情关联技术意见》于法无据,番禺区人社局依据相关规定不予送达合法合规,不会侵犯唐学文知情权。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唐学文向南沙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称其2019年9月10日23时许,在公司车间抱箱子至卡板上时,扭伤左膝关节,经医院诊断为“陈旧性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未除半月板损伤左);外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左)”。南沙区人社局受理该申请后,向厚邦公司发出举证通知,对厚邦公司多名员工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并委托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唐学文的上述伤情与其2019年9月10日扭伤左膝是否存在关联性进行鉴定。从南沙区人社局的调查情况来看,厚邦公司多名员工均是在事后才知道其受伤,并未亲眼看见其扭伤,故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其2019年9月10日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事实;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亦认定唐学文“陈旧性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未除半月板损伤左);外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左)”的诊断意见,与其2019年9月10日扭伤左膝的伤情不存在关联性。该关联性技术意见具有高度专业性,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证明该关联性技术意见错误的情况下,南沙区人社局根据该关联性技术意见,结合调查情况,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唐学文上诉主张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未将其2019年2月18日的MR作为鉴定依据,经查,《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中载明“阅左膝MR(2019年2月18日)”,唐学文提交的证据中也仅有一份2019年2月18日的MR检查报告书,因此,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时已将唐学文2019年2月18日的MR检查报告书作为鉴定依据之一,唐学文上述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唐学文还提出南沙区人社局只允许其查阅《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未向其送达,剥夺其提出异议和重新鉴定的权利,但根据
《广州市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性意见不具有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唐学文已查阅该关联性技术意见,南沙区人社局未向其送达对其合法权益并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唐学文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索引案例:(2020)粤71行终29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