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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了辞职报告可以不走吗员工打了辞职报告!

时间:2023-03-04 08:02:1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小明在现在的单位已经工作三年了,每天勤勤恳恳的为公司“搬砖”,前几日约小方吃饭,闲聊时透露出他跟公司的合同期限快满了,但是公司想降低对他的劳动条件,所以小明想离开这家公司休息一段时间。

注释: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


小方一听,立马苦着脸劝诫小明,必须把工资结清才能离开公司,要不然就会像他一样一直苦苦等待着工资结清。


他上周已经从公司离职,但公司却迟迟没有将工资结清。


那么问题来了,员工离职,单位不当月结清工资合法吗?


答案是不合法,按规定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员工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小方老道地对小明说,即使合同期限满了,也不能直接离职,还是要跟公司商量好之后才走,不然小心拿不到钱!

小明疑惑道:“如果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话,他除了工资外还可以拿到其他钱吗?”


离职时除却工资,还有未休年假、经济补偿金等需要清算清楚。


小明在劳动合同期满且不续订的情况下,剩余未休年假需按相关规定折算成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若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还需要向小明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答案是肯定的,即使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那么像小明一样,是由于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情况,单位需要支付小明经济补偿金吗?


按规定,除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外,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像现在这种状况,小明离职后可以获得3×(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作为补偿。


根据目前实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可知:

“1.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2.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3.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注释: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员工是2008年前进入公司的话,则补偿金需分段计算。


这是因为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劳动法》,原《劳动法》对于合同自然期满不续签的规定是无需进行经济补偿的;而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所以,因为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公司对员工进行补偿的,补偿金计算年限(N)应该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如果小明的公司不支付离职后的经济补偿,小明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追讨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章整合:广东智领律师事务所-关梓莹(法学实习生)

审核:广东智领律师事务所-陈颖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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