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企业中的年休假是如何规定的呢?
如果年休假的权益受损,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这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国家层面关于职工年休假的规定: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案例:
张某2015年6月-2019年3月在某公司任职,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离职后,向当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这些年未休的年假工资。
事实:
1、某公司在张某任职期间,未给予年休假,依法应当给予未休年假的工资。但张某在离职1个月以后才向当地仲裁委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因此张某未休应休年假工资仅2018年及2019年部分尚处于仲裁时效内。
2、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3、张某于2019年3月21日离职,故其2018年可以享受的年假为5天,2019年年休假天数为1天(计算方式:80天÷365天×5天)。
张某未休年假工资为:张某月平均工资5000元÷21.75天×6天×200%=2758.62元
您需要知道的几个法规: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