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多年,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现在,我想自主创业,趁着年轻拼搏一下。我向公司提出辞职之后,双方经协商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确定了我的离职日期,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离职2周后,我因身体不适前去就医,医生确诊我已有身孕40天。经慎重考虑,我想留下这个孩子,决定暂时搁置准备实施的自主创业计划。可是,由于有了身孕,再求职有很大难度,我就想回到外贸公司继续工作。
我找到外贸公司领导,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三期”女工解约、自己辞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系重大误解所致为由,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对方一口回绝。
请问:女职工主动辞职后才发现之前已怀孕,能否主张辞职申请不算数?
读者:黎阳
黎阳读者:
你的辞职申请应当算数,你与外贸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难以恢复。理由如下:
其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该条规定是无任何限制条件的,即法律并不禁止“三期”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其二,你主动辞职,系你的真实意思表示。你声称辞职之意思表示不真实,系以在获悉怀有身孕之事实后予以反推辞职之意思表示,有违事物发展顺序。而外贸公司对你早已怀孕的情况并不知情,不存在过错。因此,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合法有效。
其三,至于你辞职后才发现自己在辞职之前就已有身孕,系对自身生理状况的错误认识,而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未产生错误认识,因此不构成法律上的“重大误解”。
其四,自愿辞职与被动离职不同,作为成年人,你能够充分预见到辞职可能对自己的生活、工作等带来的一系列影响,而仍然选择辞职,表明其自愿承担所伴随的法律后果。而在被动离职的情况下,劳动者对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无法左右的。也就是说,女职工在主动离职后,才发现自己在此之前已有身孕,然后通过法律途径提出恢复劳动关系之请求,很难获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你主张恢复劳动关系于法无据,外贸公司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的做法并不违法。你的工作已经无法恢复,但你的这一经历可以提醒已婚女职工,无论是主动辞职还是被辞退,或者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用人单位不准备续签时,应当先到医院做个检查,确定自己是否已怀孕,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正确的选择。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