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田野 丛林
为破解幼儿园女幼师扎堆生育困局,幼儿园出台制度,规定对全园申请生育二胎的女幼师进行综合考评打分,并根据得分高低进行排队,确定女幼师怀孕顺序,违者按自动辞职处理。谁知,一名女幼师 “插队”怀孕,被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为此,女幼师要求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并对其进行赔偿。那么,女幼师能否获得赔偿?
怀孕得排队
潘佳怡于2008年3月到苗苗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月工资3400元。当年9月,潘佳怡与苗苗幼儿园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9月,双方再次签订期限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第二十九条约定:“如违反幼儿园规定,合同自动解除。” 2016年9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潘佳怡仍一直在苗苗幼儿园工作。
苗苗幼儿园规模不小,教职员有数十人,除几名后勤人员为男性外,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均为女幼师。苗苗幼儿园创办时间不长,教师都很年轻,有近一半教师已是年轻妈妈,其余女幼师也陆续进入育龄期。随着我国二胎政策的逐渐放开,一些年轻妈妈们相继有了生育二胎的计划,而且多数人都想尽早生育,纷纷向学校提出生育申请。待育女老师陡然增加,给幼儿园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一旦出现扎堆生育现象,学校基本教学秩序都将难以维持。很多学生家长得知这些情况后,也表示了担忧,希望学校尽早想办法解决。
为此,学校领导将可能出现的困境及时向集团公司作出汇报。对此,集团公司也束手无策,只得多次开会研究,希望能找到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法。可是,苗苗幼儿园是集团公司自主创办的幼儿园,全集团公司只有这一家,师资力量无法调配。无奈之下,集团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女幼师一胎生育的前提下,最终只得出台了女幼师生育二胎排队的规章制度。
2015年3月,集团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幼儿园教职员工病假、婚假等有关规定”。该规定涉及生育的内容,有:“幼儿园育龄职员符合晚婚晚育的条件后,(结婚半年后交怀孕申请方可怀孕),按照来园工作年限、年龄、结婚时间的总分排队(幼儿园公示),并提前半年提交书面申请后方可怀孕”“两位教师怀孕间隔三个月,不按排队顺序怀孕的,按自动辞职处理” 。
“排队怀孕”?怀孕、生孩子属个人隐私,怎么能由着别人来发号施令呢?一位女幼师说:“能不能按时怀孕,谁也不敢保证。轮到某个女幼师怀孕,这个女幼师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怀孕,跳过顺序后却又怀孕了,就不让生下来?这个规定太强人所难了。”
尽管大家牢骚满腹,但毕竟找工作不易,大家对公司制度最终还是表示了服从。于是,计划生育二胎的女幼师纷纷向学校提出了申请。学校则根据规章制度的要求,对每一位申请生育二胎的女幼师进行考核打分排序,然后进行公示。
潘佳怡也想生二胎,就向学校递交了生育申请。在2016年4月11日公示的排名顺序中,潘佳怡以综合考核分36分排名第四。可是,由于有些女幼师对考核打分排名的一些规定提出了异议和建议,此后集团公司又多次研究女幼师生育二胎排队问题,对考核排队办法进行了修改,重新进行考核打分排序并公示。2017年6月12日,在重新的公示中,潘佳怡却以74分排名下降到第七。潘佳怡虽说心里有些不服,但也不敢当面顶撞。
插队遭除名
可是,潘佳怡自己也不知道,当时她已经怀孕了。在知道自己意外怀孕后的第二天,潘佳怡就来到园长办公室,告知园长。 听闻消息后,园长立时瞪大眼睛,反问道:“你的排名只是第七,现在怎么能怀孕呢?”
“我不是故意插队怀孕的。但我现在怀孕了,我就肯定要把这个孩子生下来。”见潘佳怡决意已定,园长无奈地摇了摇头说道:“排队怀孕,否则按自动辞职处理,这是集团公司总部定下来的。你坚持怀孕生育,我个人做不了主,只能如实向总部汇报。”
接到园长的汇报后,集团总部领导感到十分棘手,多次开会研究对潘佳怡怀孕问题的处理意见。大多数人认为,既然公司出台了相应制度,就得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如果这事处理不好,将起到不好的导向作用,直接影响到幼儿园的教学秩序。于是,2017年6月30日,根据集团公司决定,幼儿园向潘佳怡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潘佳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与潘佳怡解除了劳动合同。
接到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潘佳怡不服,于2017年12月1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幼儿园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相应赔偿金。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潘佳怡与幼儿园劳动合同期满后,潘佳怡仍在幼儿园工作,幼儿园未提出异议;2017年5月,潘佳怡怀孕;2017年6月30日,幼儿园根据集团公司幼儿园奖惩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与潘佳怡解除劳动关系;幼儿园给潘佳怡发放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工资总额为39834.8元。
2018年1月22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幼儿园支付潘佳怡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59752.2元。
接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后,幼儿园不服,便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幼儿园不承担支付潘佳怡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59752.2元。
幼儿园诉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2008年10月,潘佳怡与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合同时间为2014年9月至2016年9月。2015年10月开始,幼儿园依据“关于幼儿园教职员工病假、婚假等有关规定”以及职工上交的“怀孕申请”排出了怀孕生育顺序,经幼儿园大会宣布并公示。2017年3月,“二胎怀孕排队顺序”又经大会宣布并公示,潘佳怡排在第七位,按顺序怀孕应于2017年12月份怀孕(排在前面的几位老师已经申请并备孕)。2017年5月份,潘佳怡为了抢占生育名额,故意提前怀孕,这种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并在年轻的女幼师中及同龄需要生育二胎的教师中造成极坏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幼儿园与潘佳怡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潘佳怡于2017年12月1日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决书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潘佳怡认为:幼儿园出示的证据,已经证实了其本人主张相关请求的事实。即2008年3月31日其到幼儿园工作,每月工资3400元;2008年9月份,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6年2月合同到期后,其仍在幼儿园工作,但是此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幼儿园以各种理由拒绝;2017年6月,她怀孕。幼儿园要求她自动离职;幼儿园于2017年9月11日将其从微信工作群中移除,9月13日将其工作卡从系统中消除,使其无法进行工作。
违法的“家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一般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法律对怀孕女性职工规定了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女职工处于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通过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不能针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且幼儿园在施行二胎排队过程中将潘佳怡排名第四更改为第七,并没有任何经过民主程序议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符合法律规定。
2018年6月26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幼儿园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起因“插队怀孕”被除名的官司,已尘埃落定。但是,该纠纷的发生,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
有人表示,生孩子是个人行为,完全应该由个人和家庭来选择与支配。生孩子不是简单的商业产品制造,可以按计划预定。众所周知,怀孕也不是想怀孕就能怀孕的。倘若不能在申请期内“按计划”怀上孩子,该怎么办?而且全面开放二孩是国家政策,女幼师怀孕生二胎是响应国家号召,学校这样的规定与国家的政策精神不符。新时代学校管理要以人为本,要对教师体现人文关怀。排队生孩子是不明智做法。
也有人表示,从全国各地的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学校的教师结构来看,教师性别失衡严重。学校中这种女幼师扎堆的结构给不少学校出了难题。如果扎堆怀孕,教师休假好几个月,这会给学校的正常教学运转带来极大困难。面对“瞬间”造成的空缺,学校只好临时请代课教师来“救急”。学校要保证教学质量,不少学校青年教师多,怀孕前先统筹安排、列个顺序也是因为职业的性质不得已而为之。因此,面对这种状况,学校把工作做在前面,通过排队怀孕这种“计划生育”的方式来规避教学真空,确保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应该说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根据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由此可见,“排队怀孕”的规定是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近年来,随着“二胎”政策放开,很多单位,尤其大多数员工为女性的单位,如幼儿园、中小学、银行等单位,快步进入女性扎堆生育的高峰期。这些单位,如果女员工扎堆怀孕回家生孩子,势必会影响单位的正常运转,甚至会让单位处于瘫痪状态。为了防止不利局面的到来,单位只得通过出台“排队怀孕”的规章制度来应对,这也是单位基于现实的无奈之举。“排队怀孕”与法律相悖,固然无效,但作为员工,也要体谅单位难处,尽早与单位沟通,配合单位做好安排,以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这才是“双赢”之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名、单位名作了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