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舌尖上的福建餐饮
餐饮行业作为百业之祖,一直被称为“日不落”行业,不管是开心的释放还是悲伤的宣泄都可以通过美食来解决。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餐饮行业收入为4.7万亿,同比增长9.4%。2020年受疫情影响,餐饮行业收入有所下降,为3.95万亿元,但餐饮消费已然成为国内消费市场的重要力量。
本文旨在研究2015年以来福建省餐饮行业的裁判案例(所有裁判数据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我们以该数据为样本,梳理了福建省餐饮行业的纠纷案件情况,以其让经营者从法律层面上了解餐饮行业现存的法律纠纷现状,并以此提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二、餐饮行业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
我们分析了197699家餐饮企业,并对截止至2021年3月15日的5542件纠纷案件进行了阅读检索及分析。首先,从案件纠纷量的地域分布来看,厦门餐饮行业的案件纠纷数居福建省首位,共1338件;泉州位居第二,共1084件;福州位居第三,共925件。
任何一家餐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合同通常都集中在这如下10类:买卖类合同、租赁类合同、劳动类合同、股权类合同、借款类合同、建设类合同、特许经营类合同、知识产权类合同、服务类合同、代运营合同。就分析的197699家餐饮企业而言,纠纷案件频次最高的案由依次是买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针对上述案由,我们逐一进行分析。
(一)买卖合同纠纷占案件纠纷量的55.65%,这主要是囿于餐饮行业经营链条的始端是采购,日常经营中,餐饮行业经营者经常需采购食品原料、调料、设备等,且不同的餐饮企业采购方式不一。我们阅读了所有相关裁判文书,发现在这案由下餐饮行业经营者的诉讼地位都是守方(守方是指作为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执行被申请人的当事人)居多,占到92.7%。
律师建议:
1.餐饮企业的采购方式有很多种方式,例如电子采购、采购外包、统一采购、分散采购等。我们知道市场地位决定着合同地位及双方谈判的态度强弱,建议餐饮企业在设置采购方式上,对于用量大、标准化的物资可以考虑统一采购,将总店及各分店所需的物资实行统一采购,一定程度上对供应商的议价能力会更强,并可要求使用己方模板,并对合同中一些重要的条款(标的条款、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等)进行有利于己方的约定。
2.设置合理的结算周期,结算周期太长,囿于双方的人员的变动,各种单据发票都可能因疏忽或故意而丢失,同时考虑到餐饮行业经营者的部分采购人员可能会私自收款或私自收货,建议在合同指定收款账户及安全的收货方式。
3.在交易模式主要采用的是合同+订单的交易模式下,订单并不能直接证明供应商已按照订单履行了合同,餐饮行业经营者应注意留存签收或确认的相关证据。
4.对于设备采购的交易,需经验收及安装试运行多个环节,建议将餐饮经营者的支付设备款项义务和供应商的相关义务设置为交互履行的模式,例如预付合同款项的20%,供应商交货验收后付30%。待安装、试运行并验收后付40%,质保期满后付剩余余款。
(二)在检索范围内的餐饮行业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是被援引最高的实体法条之一,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是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的具体规定,这从一定程度上说明餐饮行业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诉求是员工主张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这与餐饮行业劳动力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特点有关,有些员工在离职时会“挑挑刺”---以公司违法解除合同、未缴纳社保、未支付加班费等多种理由提出解除合同并以此提出经济补偿的支付。
律师建议:
1.餐饮业的劳动争议纠纷极其容易产生“羊群效应”,一个员工的劳动争议诉求获得法院支持,其他员工皆会纷纷效仿。为避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环节中过于被动,建议用人单位及时制定员工手册等内部规章制度,根据餐饮行业的特点通过民主程序将员工构成成严重违纪、不能胜任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法定解除事由的具体情形约定清楚,并通过相关签收回执单等文件将证据固定,以降低将来产生劳动争议的风险。
2.餐饮企业的人员构成比较复杂,为防范在员工管理过程中出现遗漏,建议餐饮企业可固定一定期限通过与每位劳动者签署工资结清等文书。在实际争议中,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尤其是有些餐饮企业已经据实支付了工资但由于管理不善的原因,上述文书的签署可大大降低餐饮企业向员工支付某段时间的加班费法律风险。
3.餐饮企业安排员工加班的,要依法支付加班费。其次,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加班费,加班的时间也不得超过36个小时。
属于常态型加班的餐饮行业,建议可在薪酬结构上进行调整,将作为加班工资支付的费用明确拆分出来并列明为加班费,同时,对于员工确实存在加班行为,而企业也如实支付了加班费,企业一定要注重证据的收集。
4.在员工有相关合理诉求与餐饮公司协商时,尽量与员工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对簿公堂并不一定是最佳处理方式。
(三)餐饮行业在经营中为了营造舒适的环境,经常会播放音乐电视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0款,著作权人享有“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若餐饮企业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播放电视作品的,将可能面临被权利人追究侵权责任的风险。
目前我国与音乐版权有关的集体管理组织有两个—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音著协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音集协则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
律师建议:
1.餐饮行业经营者在播放相关音乐电视作品或音乐作品时,需取得权利人的许可,由音著协或音集协统一管理的作品,可以取得音著协或音集协的许可并向其支付费用。
2.餐饮行业经营者可使用法定保护期限已经过,属于共有领域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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