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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递交辞职报告后又反悔、递交辞职报告后公司多久可以让员工走…

时间:2023-03-07 07:55:2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前几天有位HR好友找我咨询,3月初公司有个员工找了一份新工作,主动向她递交了辞呈。后来上海疫情爆发,新公司无法入职,遂决定反悔不辞职了,她该怎么处理?

其实这个话题,跟疫情关系不大,HR在日常工作中有时候就会遇到员工先辞职后反悔的事。有的时候员工可能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或者脑子一热就提出了离职,等事后冷静下来后就开始后悔,想撤回辞职的决定。那么对HR来说,员工可以随意撤回自己的辞职决定吗?我们今天来聊一聊这个话题。


劳动者享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7年前,一句“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式的辞职信刷爆全网,让众多打工人一时脑热,纷纷梦想着辞职去看世界,可是梦想终归是梦想,看世界的成本很高。但做梦是每个人的权利,就跟主动辞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劳动者的权利一样。

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享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有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所以劳动者可以随时根据自己的意愿来提出辞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企业协商工作交接即可。


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形成权”的范畴

文章开头提到的员工找到新工作后向现公司提出辞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情形,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形成权”的范畴。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才能产生效力,权利人虽享有该权利但不行使,不会影响现存的法律关系。常见的形成权有:撤销权;解除权;抵消权;追认权;否认权;选择权等。我们可以参考一下民法典中关于形成权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案例中员工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公司在收到辞职申请时已经产生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即开始倒计时30天或3天。员工主动撤回辞职申请,无法产生撤回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员工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 主动权就已经移交到公司手里,公司不同意员工撤回的话,员工的撤回是无效的。


拓展阅读:离职冷静期

自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环节。随后各种“冷静期”遍地开花:“办卡冷静期”、“购物冷静期”、“保险冷静期”等,于是有人倡议,离职也可以设置个“离职冷静期”。

对于是否设置“离职冷静期”,网上有不少讨论:

  • 有的HR认为,雇佣一名老员工的成本,比重新招聘一名新员工要低很多,可以考虑设置;
  • 有的HR认为,你(离职员工)能离开我一次,也能离开我第二次,不要没有忠诚度的员工,不予考虑;
  • 有的公司尝试设置了半年或更长时间的离职冷静期,员工离职后半年想回来都可以回来。

而老吴却觉得:

  • 不建议设置“离职冷静期”,容易给员工留下“公司门槛很低,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的错觉;
  • 不要设置“黑名单”,把所有离职员工都拒之门外,如果辞职员工想回来,公司又需要招人,那就重新入职。

再回到文章开头的情况,老吴建议她可以先办离职手续,等一个月后,再重新办理入职手续。虽然对HR来讲,增加了不少工作量,但对公司和个人都有一个交代:世间安得两全法,不负如来不负卿。

好啦,今天的话题就讲到这里,我们下次再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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