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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递交辞职报告后又反悔〕当天可以走吗?

时间:2023-03-06 23:08:1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杨某就职于一家商贸公司,在公司内担任客户经理,某日,杨某的直属领导安某口头告知杨某考核不达标,双方就工作考核事项发生了分歧,杨某感觉十分委屈,冲动之下,于第二日向安某发送了电子邮件,表示向离开职场回家休息。

随后商贸公司的人事向杨某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邮件中要求杨某填写正式的离职申请,并告知了公司相应的离职流程,让杨某按照离职流程进行操作。

后杨某在深思熟虑之后,并没有按照要求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而是通过微信向安某表示,要撤回之前发送的辞职申请的电子邮件,但该要求遭到了商贸公司的拒绝。后商贸公司与杨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杨某为此将商贸公司起诉,认为商贸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商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45万元。(来源:裁判文书网)

庭审中,商贸公司答辩称:

1、杨某在向安某发送电子邮件,提出辞职申请的当日,安某与杨某沟通后确认了杨某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时间。

2、杨某发送的电子邮件中的辞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且在辞职申请在发送成功时,辞职申请已经生效。该辞职申请在未经商贸公司同意后,不得撤销。

3、杨某与商贸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因为杨某主动提出辞职而解除的,无需支付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审理查明:杨某在提交辞职申请当日,商贸公司即对杨某的辞职申请作出回复。杨某在发送辞职申请后一个星期后,就对辞职申请作出反悔,多次联系安某,要求撤回自己的辞职申请,安某也当面告知杨某,公司不同意撤回。

后杨某又多次向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要求撤回辞职申请,公司均回复不予接受。同时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杨某发送了离职证明,辞职证明上载明离职原因时:本人辞职。

杨某提出劳动仲裁,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发送电子邮件向领导提出辞职,辞职意思表示已送达公司,对公司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双方也已经就辞职事项协商达成了合意。虽然杨某后又通过微信向领导表示撤回辞职申请,但公司在随后的面谈及电子邮件中明确回复不同意撤回辞职申请,并要求杨某按照流程办理辞职手续。

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因为杨某主动提出辞职而解除的,而非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因此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对劳动者提出辞职的规定比较宽松,只要劳动者提出辞职即可,并不需要必须经过用人单位同意才算辞职成功。

因此杨某发送辞职申请,只需要通知到单位即可,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同意。

目前疫情下,经济形势不好,工作不好找,慎重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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