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辞职报告 正文
‘员工提交辞职报告30天后’员工提交辞职报告后不上班…

时间:2023-03-05 17:17:2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最近一个多年前的老同事老朋友,在放假前的的9月30日晚上,约我1日国庆节当天聚聚,依据他的脾气性格,近十年没见过面了,这次主动约我,我估计有事。于是我推掉了原来的假期安排,说实话因为是长假,本来安排好的计划,要换掉还真的有点麻烦,但能为多年同事老朋友解决下困难也是值得的。

我们如约见面,原来老同事在外地一家合资企业上班,现在算是一个中层领导,前段时间老家一家企业邀请他加盟,他一直犹豫着,决定不了!这次通过多方面了解,加上家里有急事,需要他回家发展,希望他越早离职换企业越好,所以想听听我的建议。

我给的建议如下:

一、作为员工假期间提出离职是可以的,但作为合资企业,我估计无论什么都会按法律法规走的。正常情况下,劳动法规是要求员工提前30天递交辞职申请书的,但大家应该清楚休息日和工作日是有区别的,很多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学校、国企、央企、外企等等)很讲究,特别是对外的工作承诺,都说几个工作日,而不包含休息日。员工再怎么急,这种企业办理离职,申请时间的起算之日应该是从工作日开始算,私企、民企怎么算,具体可能不一样,会看不同情况,但提出辞职申请书后的30天,都是包含休息天的。

二、员工真想早点离职走人,领导早点批准也是可以的,关键是看员工平时和直接领导关系怎么样?毕竟离职第一关要签署意见的人就是直接领导,员工和直接领导关系好,找领导说明清楚情况,领导能理解进去,那也会帮员工尽早办理的。与直接领导关系一般得话,最好摸下领导的人脉关系,找一个和领导关系比较好的同事或朋友,拉拢一下,把自己的为难之处说说,多沟通还是能解决的,毕竟要走的人还是要走的,留不住,还不如做个顺水人情。和直接领导关系不好的话,结果是两个极端,要么很快会安排你做工作交接走人,要么一直不给审批意见拖着不放,这种情况只能等递交辞职申请书满30天啦!

三、员工提出离职,提交的辞职申请书的相关资料很重要。不管什么情况,与直接领导关系好还是差,我们员工都要养成保留递交辞职申请书相关依据的习惯,以防万一出现争议情况,我们有依据来证明辞职的合法性,毕竟最后走法律程序的话,都是讲证据来论事实的。依据要能说明什么时候递交的,递交的是什么内容,递交到谁手上的。也就是员工要考虑怎么样才能把这些依据保留下来,比如递交辞职申请书前,先拍好照片,再通过邮件或微信、QQ等发送给领导,并截图保存带有时间和聊天内容的图片,然后再递交纸质的辞职申请书,这样内容、时间、交给谁的资料也就都有了。

下面我将关于员工辞职的情况做一下延伸,让大家能在职场中更多的了解怎么辞职,怎么维护劳动者自己的权益,值得收藏哦!

员工提出辞职,也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员工需要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用工单位收到辞职申请书后,应组织双方协商离职交接的具体时间,并签署意见。如果用人单位采用不理不睬,也不审批的态度,那么员工也不用等单位批准,只要按法规规定等满30天时间就可以离职交接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办理交接,那也是用人单位的事情,员工无责任承担任何结果。当然,这种情况离职,用人单位不用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比如不能提供劳动保护、不能提供生产条件、没有缴纳社保、违章指挥、强迫劳动等,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就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等待用人单位批准,可以在发现违法违规情况之时就提出辞职,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是用人单位合法合规,劳动者没有任何合理合情的依据,不按法规要求不告而别,违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不但可以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要求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扣除部分工资作为赔偿。

因此,辞职能否顺利,首要条件看是否有合法的理由,也就是说,只要有合法的理由,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拒绝。当然,如果采取不正当、过激的行为离职,那是必须要承担责任的,不但离职事情搞砸,拖延是时间,增添烦忧,搞不好扣员工违约金,要员工补偿损失也是正常的,也对员工今后的就业留下污点。

记住一定要理性的处理事情,而不是盲目的解决问题,离职关系到以后的职业发展,一定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所在单位的情况来做决定!

【动动手指】觉得观点有用,就给我留言您的岗位,并转发分享此文,关注我,您将无偿获得相关资料;

【关注】我,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师、高级企业培训师,分享职场知识,提供劳动争议援助。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