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3月2日范冰冰入职某技术公司,2014年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担任行政助理岗位工作。
2020年8月24日,范冰冰作出《行使解除权通知书》,内容为“在职期间贵司未及时支付2015年奖金11000元,违反《劳动合同法》,本人依法行使解除权。即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贵司支付拖欠的11000元奖金及12个月赔偿金”。范冰冰离职前月均工资为6094.89元。
范冰冰提供公司《2015年员工奖金明细表》,该表显示范冰冰奖金金额为11 000元。
仲裁结果:2020年8月20日,范冰冰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1年1月22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范冰冰2015年度奖金11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6186.12元。裁决作出后,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公司起诉称:1.不支付范冰冰年终奖11000元;2.不支付范冰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6186.12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范冰冰提供的《2015年员工奖金明细表》虽为复印件,但该表制表人陆某已出庭作证,公司认可已依据该表发放了部分员工的奖金,但就已发放人员名单及发放金额其无法提供,故法院对该明细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薪酬管理办法,在公司已对劳动者的年终奖进行核算并已经审批后,其主张范冰冰不符合发放条件一节,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范冰冰2015年度的奖金直至2020年仍未发放,已构成拖欠工资的事实,范冰冰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公司在范冰冰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主张范冰冰自动离职一节与事实不符,法院对此不予采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范冰冰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法院对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一、公司给付范冰冰2015年度奖金11 000元;二、公司给付范冰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 091.24元。
公司上诉称:依法改判我公司无需支付范冰冰年终奖11000元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0 091.24元。事实与理由:
1.我公司不存在关于年终奖的制度规定,与范冰冰的劳动合同中亦无关于年终奖的约定,更未向范冰冰做出过向其发放年终奖的承诺。范冰冰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我公司应向其支付年终奖。
2.在无制度规定、无合同约定、无公司承诺的情况下,公司对年终奖的发放具有经营自主权。
3.我公司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范冰冰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虽范冰冰提供的《2015年员工奖金明细表》为复印件,但公司认可实际发放了其中部分员工的奖金,且无法提供已发放人员名单及发放金额。结合制表人出庭作证等本案具体审理情况,可以认定范冰冰主张的年度奖金具有高度可能性。一审法院判令公司给付范冰冰2015年度奖金11 000元,并基于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判令公司给付范冰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公司上诉坚持对此的异议,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